发改价格[2004]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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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改价格[2004]1267号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2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200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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