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作业目录第一章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31.1人肉引擎的基本介绍………………………………………………31.1.1人肉引擎是什么………………………………………………31.1.2人肉引擎的发展史………………………………………………31.2人肉搜索的现状…………………………………………………31.2.1越演越烈的“人肉”………………………………………………31.2.2“人肉”引发的争议………………………………………………4第二章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52.1人肉搜索的利与弊………………………………………………52.1.1利的方面…………………………………………………52.1.2弊的方面…………………………………………………52.2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隐私权问题…………………………………………6第三章如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73.1正视弊端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现实………………………………73.2如何解决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73.2.1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73.2.2国家应完善隐私保护体系…………………………………………8参考文献………………………………………………92第一章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1.1人肉搜索的基本介绍1.1.1人肉引擎是什么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1]人肉搜索与一般机器搜索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通过汇集人的力量,来寻求你想要的答案。因此,虽然速度不比机器搜索,但答案更全面,更准确。1.1.2人肉引擎的发展史(1)起源:早期的人肉搜索,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2)发展: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社区币”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来得赏金。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答题人得到赏金,皆大欢喜。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3)真正诞生: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2]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1.2人肉搜索的现状1.2.1越演越烈的“人肉”从诞生到现在,“人肉”可谓越演越烈。从大学生卖身救母事件,网络虐猫事件,到火爆的“铜须门”网络丑闻,再到上月的辽宁女视频辱骂四川地震事件,“人肉搜索”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壮阔,如此强大的人海战术威力不禁让人折服。虽然搜索引擎技术发展到现在,搜索引擎的算法越来越人工智能化,越来越注重用户的搜索体验,为用户提供精确的信息。然而,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有一些疑问在搜索引擎中得不到解答的时候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3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这使得论坛和在线IM在中国大肆流行。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1184097,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是当前人肉搜索成为人们青睐的搜索方式的原因。1.2.2“人肉”引发的争议“人肉搜索”有许多种形式,但最引争议的是其中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1]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肉搜索的巨大力量。“人肉搜索”作为人与人交流的一种方式,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在某些方面,也可说是人们维护社会道德的一种方式。但是,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当今出现的许多人肉搜索案例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严重的精神伤害,也违背了道德准则。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也是纠纷的开始……4第二章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2.1人肉搜索的利与弊2.1.1利的方面资料:2006年2月28日,一组记录残杀小猫的图片被各大网站转载,激起人们的愤怒和谴责。“踩猫事件”一夜之间成为各大网站的热帖,网站上的评论成千上万。网友们一个个愤慨万分,对“踩猫”女人声讨谴责,誓要将凶手揪出来。还有网友将女子头像制成“宇宙A级通缉令”,号召大家“抓住这个残害小猫的罪恶女人”。不久,女子的真实身份被公布。[3]从资料中不难看到人肉搜索中积极的一面,同样起积极意义的还有“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等。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从人肉搜索的快速发展我们看到了公民在积极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为、官员作风起到了监督、限制的作用。公民与政府机关的充分合作也更利于政府的决策。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人肉搜索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2.1.2弊的方面资料: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却引出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并由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其丈夫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3]对于人肉搜索持反对态度的一方一针见血地指出,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地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4]是的,人肉搜索毕竟是在虚拟世界开展的一个民间调查,在没有人监督,没有人审查情况下,公民很有可能无意识地触犯法律。根据国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通过网络手段将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车牌、照片等公诸于世,是一种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52.2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隐私权问题词条: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5]在上一节中我们已经说到,人肉搜索中将当事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公诸于世,使得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受到他人的侵扰,私人信息秘密被大众知悉。只是一种对于当事人人格的损害。“人肉搜索”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时能起到防卫作用,但是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规范,往往会出现防卫过当。由于网络的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使一些网民失去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在大量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网民化身道德警察,人人去揭发、去批判,他们的行为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对当事人甚至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本为追求公正、实施监督的“人肉搜索”,由“正义之士”转化为“网络暴力”,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第三章如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3.1正视弊端在一定时间存在的现实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到来,人们进入全新的网络时代。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正日渐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观念和生活节奏。作为一种网络传播工具,“人肉搜索”以人工参与为主,发挥着网络扬善惩恶的力量,充分显示了人际网络的威力,强调了网民互助的精神。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时,它能起到防卫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往往会出现防卫过当,“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恰恰凸显了这个问题。时至今日,已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法规对人肉搜索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一个因言行不当而被网友公布个人信息的人,我只能说这是当事人该付出的代价,也是这个社会进步所需要付出的必须代价。随着现实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谨言慎行。相信随着社会法律的不断修改和健全,法律和刑罚也会对“人肉”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约束。3.2如何解决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3.2.1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人提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虑。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我们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如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如果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大概很难有效地打击。但是,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是“告7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1]从上述资料中可知,“人肉搜索”要有一定的划分界限和“度”并且入罪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我们能从道德范畴入手,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素质,从而净化网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公民特别是网民的道德修养和媒介素养,引导他们合法的、正确的、合情合理的运用网络。这方面,随着中国逐步的普及,网民网龄不断增加,回归理性的步伐已经开始。从长远来看,要树立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不能够把对揭露他人隐私信息作为对其不适行为进行惩罚。一些网民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努力,例如网络上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群体中已近出现了“人肉搜索引擎的公约”,其内容包括: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维护网络和谐;二、人肉搜索时做到以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四、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五、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六、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七、文明用语,对于恶意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网站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