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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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学习重点]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6.近因原则及应用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2合同。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三)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出现,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的重要诱因,保护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3(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失等变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当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此外,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消失而消失。(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及身体健康能保证其投保人原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以下两种关系,这两种关系都可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4一是亲密的血缘或法律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婚姻或亲密的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投保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该人就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为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一般由国家规定,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方能生效。(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另外,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的《保险法》还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故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与财产保险有所不同。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变动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失。在人身保险的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意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而并不是保险利益的转移。关于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就不能转移,若不是专属者,那么该保险利益可由继承人继承。关于保险利益的消失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中的应用5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担保性质的保险。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中的预期财产及利润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在保险经济活动中之所以将诚信原则作为重要原则加以强调,是因为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率的确定,而投保方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直接影响着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6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方单方制定的,而保险合同条款又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投保方是难以了解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责任的合同。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方不诚实(欺骗与隐瞒)或不守信用(不遵守承诺),保险人将无法经营。最大诚信原则是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具体而言,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由于告知的内容和形式对双方当事人要求有所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来说一般称为说明。2.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③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7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⑤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3.告知的形式(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①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②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①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8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保险保证的内容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2.保证的形式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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