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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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题(共72题)(一)刑事案件案例一: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钱胡路一朋友的住处吃晚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钱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达彩钢板厂门口时,其驾驶摩托车撞击路边树木,致其本人受伤。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mL。问题:试分析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本人受伤,是否违法?原因?案例二: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2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案例三: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为此他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获。问题: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案例四: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顾客向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团购部购买VIP积分卡时,由团购部向该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3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按照公司规定,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财物的职权。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志成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案发后已退还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赃款赃物合计11万余元。问题:被告人杨志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案例五: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问题: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案例六:犯罪嫌疑人甲挪用公款5万元买彩票,结果全部赔掉。之后,又挪用10万买彩票,有全部赔掉。最后,又挪用15万买彩票,一次全部赚了回来,将挪用的30万全部还掉。问,嫌疑人甲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多少?4犯罪嫌疑人乙挪用公款5万元买彩票,结果全部赔掉。之后,又挪用10万元,拿出5万填补之前挪用的窟窿,用剩下的5万买彩票,结果又都赔掉。最后,又挪用15万元,归还了上次挪用的10万元,用剩下的5万买彩票,一次全部赚了回来,将剩下的窟窿全部填平。问,嫌疑人乙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多少?问题:犯罪嫌疑人甲、乙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为多少?案例七: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刘某(女,23岁)约定,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亿欧肯定睡眠酒店冯某所开的8315房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玩性虐待游戏。当晚,刘某到达8315房间,冯某将1000元交给刘某,双方开始游戏。休息期间,冯某因感觉刘某服务不周而欲泄愤、拿回自己的1000元,冯某突然用硬物击打、持刀捅刺等手段加害刘某。在刘某失去反抗后,冯某拿着刘某放在包内的1000元现金以及刘某价值2300元的一部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颈髓重伤一级,左胸部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问题:分析该案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金额如何计算?案例八:原审被告人高某原系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盛国际家居飞腾酒店用品店(以下简称飞腾酒店用品店)员工。2014年8月26日11时许,在飞腾酒店用品店上班的高某,以看电视为由,将对面店铺中玩气球的被害人周某乙(女,2007年3月14日生)诱骗至飞腾酒店用品店内的储物间。在储物间内,高某将手伸进周某乙的内裤,抚摸周某乙的阴部,后又亲吻周某乙的面部。当晚,被害人周某乙将此事告知其家人。2014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周某乙的伯父周某甲将此事告知飞腾酒店用品店的店主林某。经林某责问,高某承认了猥亵周某乙的事实,并乞求林某跟周某甲协商赔钱私了。周某甲夫妇遂进入飞腾酒店用品店,并殴打高某。当日10时30分许,5周某甲停止殴打高某并当着高某面报警。之后周某甲夫妇将高某看管住,现场有围观群众多人。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高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问题:试分析该案中,高某是否构成自首?案例九: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6月20日13时40分许,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B-苏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禁止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车通行的229省道116KM+700M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行驶过程中速度较快,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与由北向南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曹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问题:作为被害人曹某或孙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赔偿请求?案例十: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新居委前淡村凌道工业园2号门口,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并揪打。被告人李某对张某拳打脚踢,致其右侧第8肋骨、左侧第12肋骨骨折,L1、2左侧横突骨折,右肾包膜下血肿等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问题:作为被害人张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赔偿请求?案例十一:2013年11月16日9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苏L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常熟货运部”门前路段处,在超越同方向前方陈某乙驾驶的人力自行车的过程中,货车右后轮压上倒地的陈某乙,导致陈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6后,被告人徐某即下车查看,并于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供述了其驾驶货车于行驶过程中碾压了被害人陈某乙的事实。后被告人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徐某为躲避处罚而逃跑。问题:被告人徐某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案例十二: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8-23号附近,在向右转弯行经非机动车道过程中,疏忽观察,将被害人邱某撞倒,碾压致其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XX为逃避法律责任,与乘车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商议,由刘某某顶替徐XX“投案”,刘某某表示同意。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某主动向民警承认开车撞人的事实,徐XX和徐某某均向民警作证证实是刘某某开车撞人。问题:试分析徐XX、徐某某、刘某某分析构成何罪?案例十三: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正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7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问题:王长友的行为如何评价?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案例十四: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问题:抢救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例十五:被告人夏鹏飞、汪宣峰与曹某(另行处理)为贪图钱财,由曹某提议用拍摄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方法敲诈女青年王某的钱财。2004年7月9日23时许,三人至事先踩点的上海市中华新路870号,曹因未能提供照相机,提议由夏、汪先抢王某的钱款,其再用抢得钱款购买照相机并在外接应,夏鹏飞、汪宣峰则上楼守候。当王某从外面回至该号504室住处开门进入时,夏鹏飞抢夺王的背包,强行将王推入屋内后摔倒,并持刀顶住王的颈部。两人用衣服和围巾共同捆绑王的手脚,从而抢得内8有钱包和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西门子SL55型手机一部等物。夏鹏飞按预谋又从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美元100元、港元100元)内抽出若干现金人民币交给汪宣峰。汪送至在外等候的曹某购买照相机。而后,汪宣峰将王的衣服脱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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