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修,保障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深圳市有关规定和《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业主公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内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第一章日常管理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XXX小区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属于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业主大会,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的责任人。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第五条.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在(XX银行)开立账户,存储专项维修资金。该账户为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不得用2于其它用途。第六条.专用账户内须对每位业主单独立账,银行须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账户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业委会每季度向业主公示一次对账单。业委会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有关情况。第七条.业会办公室负责专用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第八条.因土地使用权丧失造成房屋灭失时,业主须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后可使用现金支票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因发生维修工程用专用账户支付费用时须使用转账支票。第九条.业主变更时,变更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变更程序:a)变更后的业主和原业主须持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业委会办公室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变更手续。业委会办公室对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保存复印件,进行变更登记,开出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变更证明。b)变更后的业主或原业主须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和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变更证明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c)变更后的业主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开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变更完毕的回函到业委会办公室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变更注册和3银行更名手续。业委会办公室应:⑴.保存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开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变更回函,收回原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查询卡。⑵.业主变更注册登记。⑶.通知银行进行业主变更,领取变更后的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查询卡。d)变更后的业主领取维修资金账户查询卡。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第十条.购买专用账户使用的支票时至少应两人,购买的支票和支票密码应由两人分别领取并保管。支票、支票密码、银行预留的人名章和财务章应分别由专人保管。第二章筹集续筹增值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2%)的标准进行筹集。第十二条.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筹集额的30%时,应进行续筹.,续筹标准为补足至首次筹集额。续筹资金须交到专用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第十三条.在保障专用账户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够正常使用和维修的前提下,让专项维修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以沉淀部分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存储。进行增值存储的部分只能进行长期储蓄和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4第十四条.专用账户内的增值收益统一按单个业主资金占总资金的比例统一分配。业委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前负责将上一年度专用账户内的增值收益按分配比例划入业主明细户。第十五条.增值收益只能补入专项维修资金,严禁挪作他用。第三章使用程序第十六条.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应根据《XXX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作好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楼宇、共用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第十七条.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人应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物业运行和维保记录,在每年年底拟订下一年度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计划、编制费用预算,上报业委会。第十八条.业委会应对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人提交的下一年度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计划、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并将维修(更新、改造)计划、费用预算和审核情况提交每年的业主大会例会,同时须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须经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九条.电梯、变压器等属国家强制管理的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须有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鉴定报告。鉴定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5第二十条.不属国家强制管理的楼宇、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由专用账户支付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时,鉴定费用计入本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成本。不由专用账户支付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时,鉴定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人)应与承担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第二十二条.业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核批准的工程费用预算编制《支用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提交给与该项工程涉及范围内的业主签字。经业主签字后的《支用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须将复印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办公室应拟订《支用维修资金申请》,填写《专项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报业委会批准。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办公室应持支用维修资金申请、《专项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决议和统计结果、小区公示结果证明材料、经业主签字的《支用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工程费用预算、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支用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申请。第二十五条.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支用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成功后。将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和《专项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交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存档。6第二十六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条件,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支用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成功并将《专项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交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存档。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限于用于本办法第四章所列项目的更新、改造、大修、中修工程。如发生确属小区公共财产,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而且该项内容未列在本办法第四章所列项目之内。业委会应提请业主大会修改本办法,新增项目未得到业主大会批准前,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其费用。第二十八条.房屋修缮:⒈房屋大修工程项目:⑴.挑顶翻修。⑵.屋面构造层翻新。⑶.屋面防水翻新。⑷.女儿墙拆除重砌。⑸.挑檐板更新。⑹.地下室重做防水。⑺.抗震加固。⑻.综合维修。⒉房屋中修项目:⑴.修补外墙大板缝。7⑵.修补外墙装饰层。第二十九条.环境道路维修:⒈道路翻新。⒉围墙翻新。第三十条.电梯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第三十一条.给排水系统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第三十二条.供暖系统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第三十三条.变配电系统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第三十四条.消防系统:⒈消防喷淋泵、消火栓泵、稳压泵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⒉消防管路、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喷淋头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⒊防排烟风机、防排烟的风道、联动装置、放火阀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⒋应急照明系统的双路供电、联动装置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⒌消防报警、控制主机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待定)⒍火灾事故紧急广播系统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待定)第三十五条.安防系统:⒈电视监视系统更新改造周期最短年限为10年。⒉门禁及可视对讲系统更新改造周期最短年限为10年。第三十六条.避雷设施按有关的技术标准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的时限内,筹集、续筹专8项维修资金,每日应按应缴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滞纳金属全体业主共有。第三十八条.业主超过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的时限内,还未筹集、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业委会办公室须向其发出书面〈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提示函〉。业主超过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的时限半年,还未筹集、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业委会办公室可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提示函〉。业委会或其他业主(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权属于XXX小区业主大会。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坪山中小企业总部基地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严禁任何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业委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本办法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办法生效后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个别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骑缝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每位业主保存一份。并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