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4年6月16日川建发[2004]67号各市、州建设局(委)、监察局、房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纠正在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纠正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今年党风政风建设重点工作之一。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料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二、目标和步骤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3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解决80%,在2005年内全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利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设区城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下同)等有关拆迁的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2、自查自纠。7月中下旬,各设区城市对辖区内2001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9月10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县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3、重点督查。9月,在分四个片区组对各个设区城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重点督查。4、整改总结。10月,各设区城市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方案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对各地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适时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三、主要措施(一)加大国务院305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通过宣传、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省《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二)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在对各设区城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事件公开曝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在督查中,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为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二是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三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省《条例》等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及时废止与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地方规定问题;四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压低补偿价格,严重损害被拆迁居民利益的问题;五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拆迁主管部门不按时发布拆迁公告,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行政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居民财物的问题;六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七是对上级信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解决拆迁问题的督办电话、转办单、督办信函置之不理,对可能造成群众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现象坐视不管,冷漠对待,因而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八是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三)规范房屋拆迁行为(1)规范拆迁许可审批。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规,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人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2)规范拆迁补偿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分户评估;对分户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商拆迁人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及拆迁管理部门裁决。(3)认真抓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足额存入专门账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4)认真抓好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或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慎用或少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严禁拆迁当中的野蛮行为和暴力拆迁,防止激化矛盾。对极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者,应依法完成裁决、听证等法定程序后再实施强制拆迁。(四)强化拆迁行业监管。抓紧完善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规程,规范拆迁估价和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被拆迁居民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房源,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同时,要把拆迁中涉及的低收入和居住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证被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重点抓紧解决因拆迁人未按拆迁协议如期安置被拆迁居民的问题。同时,对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研究办法、落实责任、尽快解决。四、几点要求:(一)明确责任。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与同级监察部门密切合作,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工作通报、案件移交等项制度。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二)协调配合。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认真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城镇房屋拆迁法规、规章中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迅速开展此项工作。通过专项治理,要促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