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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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办公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务部部门经理人事部部门总监反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职业身份证号反请求事项1、裁令反被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违约金30万元;2、裁令反被申请人返还反申请人的欠款人民币5916.28元。3、请求反被申请人返还反申请人其使用公司电脑中获取的反申请人单位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所使用的公司邮箱中的所有业务邮件(2011年2月24日——2012年12月4日)。事实与理由反申请人与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和补充部分。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1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反被申请人担任反申请人风资源开发部门总监工作,《保密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竞业限制合同》第二条中均约定:乙方在其离职时或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并规定了反被申请人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或在离职后在竟业期内不能从事与反申请人相似的行业内任职,否则支付12个月的工资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反申请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因此给反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签订合同时同时确认了反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5000元。合同签订后,反被申请人在反申请人单位任风资源开发部门总监;并发放了反被申请人电脑以便其用于工作。反被申请人在任职期间拷贝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在其该电脑上,并用该电脑用于收发相关的业务邮件(含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公司秘密)。2012年12月2日反被申请人以“北京宏大新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落款给反申请人单位领导发了一份出差报告,该报告引其反申请人单位领导的怀疑,并向反被申请人询问。反被申请人在出差回来后就直接向反申请人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反申请人并未同意。但其告诉反申请人单位领导,不管反申请人同不同意,其也不会再来上班了。为避免公司技术机密泄露,反申请人也接受了2012年12月10日退还给反申请的电脑。但反申请人随后发现该电脑中所有的文件资料删除并粉碎且无法恢复,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反被申请人在出差借款及票据的报销中,也尚欠反申请人人民币5916.28元;反申请人一再要求反被申请人前来公司办理正常离职交接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其拒不前来办理工作离职交接。近日,反申请人又发现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就已经在其他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也从事能源技术开发。反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及竟业条款、保密协议等。反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侵害了反申请人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提起反请求,请仲裁委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此致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申请人: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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