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仲裁法的特点:①.机构仲裁②.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③.仲裁和调解相结合3.仲裁法的立法体例:一般来说,仲裁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选择:一是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是否适用同一种法律制度。二是仲裁制度是否由一部单独的仲裁法典来规范。①.“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A.一元体例是指修订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已同一部仲裁法来规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B.二元体例是指制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相分离。②.仲裁立法模式A.依附性仲裁立法:是指不单独制定仲裁法,由其他综合性的部门法在某一章节或某些条款中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B.单独性仲裁立法:是指以一部独立的仲裁法典来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C.分散性仲裁立法是指一国的仲裁制度以多种形式在若干个其他部门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立法体例。4.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5.仲裁法的原则体系①.自愿原则:A.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B.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C.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D.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E.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②.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A.仲裁与行政脱钩B.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C.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6.仲裁法的基本制度:①.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②.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的争议,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制度。③.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第三章:1.仲裁协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2.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①.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②.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③.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④.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⑤.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书面的。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①.主合同转让时、变更或解除。终止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59②.主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1③.主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④.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5.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①.主体要件: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形式要件:只承认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合同条款、协议、其他书面)③.实质要件: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④.仲裁地点(涉外仲裁)6.有关选择仲裁机构的瑕疵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的仲裁机构②.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法解释》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③.仅约定了仲裁地点。④.选择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7.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仲裁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四章:1.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2.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我国只承认常设仲裁机构)3.仲裁机构的特点①.非营利性:指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寄存在不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向设立者提供利润,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没有收入或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应当用于机构自身的发展。②.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法院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③.民间性:强调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4.仲裁庭的概念:仲裁庭视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他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特点:①.由于仲裁庭个案的存在,其经费支出来自该个案当事人交纳的费用。②.临时性。5.仲裁庭类型①.独任仲裁庭②.偶数商事仲裁庭(我国不承认)③.三人仲裁庭(4、5第八章有更详细的)6.仲裁庭的组成①.当事人选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②.委托第三者指定《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7.仲裁员资格:一般资格,特殊资格我国对仲裁员资格作了严格限制,除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②.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③.曾任审判员满八年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8.仲裁员的回避、替代①.回避的方式与时间:仲裁法规定了两种回避方式,即仲裁员自行回避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②.回避的决定权:我国将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③.回避事由: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9.回避的法律效力: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第六章:1.仲裁管辖权的取得: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②.争议具有可仲裁性仲裁管辖权:是仲裁庭对当事人协议提交的某些民商事争议享有的审理并作出有拘束了裁决的权力。2.自裁管辖的概念:仲裁庭有权调查并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称为自裁管辖。3.两种自裁管辖制度并存:《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七章:1.可仲裁性标准的确立:①可仲裁的主体标准是具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②.客体标准: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也不能属于商事仲裁范围。③.《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只针对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特别法调整。2.特殊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①.反垄断争议:不能仲裁②.知识产权纠纷:能仲裁√③.证券纠纷:没有规定④.破产纠纷:不宜通过仲裁裁决⑤.消费纠纷:能仲裁√第八章1.仲裁需要遵循的程序规范:P150仲裁需要遵循的程序规范,一般以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程序法的形式表现出来。A.仲裁程序规则往往是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的指示,或者是二者结合来确定的。B.仲裁程序法是指规范如何进行仲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表现为一国的仲裁法。2.仲裁程序最为显著的特点当属灵活性。3.仲裁程序的阶段:从审理要件角度考虑,可分为两个阶段:①.当事人申请和机构审查受理阶段,主要是审理申请要件的。②.仲裁庭本案审理阶段,主要审理实体要件。包括如下:A.仲裁庭的组成B.审前程序(预备阶段、交换书面意见、交换证据材料等)C.仲裁审理(庭前准备、审理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征询最后意见、庭审后程序、评议和作出裁决等)4.申请仲裁的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④.须采用书面形式⑤.预交仲裁费用5.审查后处理:我国《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