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1.为规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3.应急预案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4.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评估邀请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5.对应急预案的评估,应着重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是否需要重新备案作出明确结论。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7.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