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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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预备第三节:犯罪未遂第四节:犯罪中止第一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它具有如下特征:1、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指各种犯罪行为的状态。从不同的标准考察,犯罪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形态。所谓故意犯罪过程,指故意犯罪从犯罪的预备、经犯罪的实行、到犯罪完成的整个历程。我们认为,犯意形成、犯意表示都还未表现为犯罪行为,不宜认为是犯罪过程的开始。与之不同,犯罪预备已属于犯罪行为,因而我们以之为故意犯罪过程的起点。2、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发生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完成的整个历程。故意犯罪有哪些阶段,通说认为只有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两个阶段。犯罪的完成是犯罪过程的终点,不是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都是在上述阶段上发生的。它可能在实行终了之后发生,这通常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也可能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尚未终了发生,这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的完成形态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刑法上通常称之为犯罪既遂。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未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根据情况,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也可能构成犯罪中止。3、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在不同阶段停止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在不同阶段停止的犯罪形态。这种犯罪形态既可以由于停止的犯罪阶段的不同而不同,也可以由于是主观原因停止或是客观原因停止而不同。前者,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的,是犯罪预备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停止下来的,是犯罪未遂形态。后者,由于客观原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停止的,分别是犯罪预备形态或犯罪未遂形态;由于主观原因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和在犯罪实行阶段停止的,都是犯罪中止形态。二、认定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的犯罪(一)间接故意犯罪对间接故意犯罪有无犯罪未遂,则存在争论。肯定说,主张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未遂,认为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时,实施危害行为所放任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如果该犯罪目的没有实现,就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否定说。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着放任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包含在行为人的放任心理之内,谈不上是否得逞,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因而也就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原则否定说,主张在一般情况下,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但不排除某些犯罪可能存在间接故意未遂的情况。我们同意否定说的观点。理由是:在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该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当实施某种行为而没有发生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时,并没有违背他本来的意志,就不能说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也不能说是自动中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二)举动犯所谓举动犯,指仅仅着手实行一定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即完全具备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来说,由于只要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因而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所以通说认为,这类犯罪只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在犯罪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但不存在犯罪未遂和在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三、研究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意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由于停止的犯罪阶段的不同和停止的主客观原因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的社会危险性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对上述不同的犯罪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加以规定的,所以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都由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条款)的有关条文加以规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因而由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本身的要件作出专门规定,并根据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就相同的罪名而言,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比相应的犯罪实行行为的行为人的罪过内容要多,即除了对该罪实行行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态度之外,还包括对预备行为及其与实行行为及后果之关系的认识和态度。就后者而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利于着手实行或有利于完成某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并且希望实行这种行为和发生危害结果。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在客观上表现为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1)准备犯罪工具。所谓犯罪工具,是指可供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犯罪工具的范围非常广泛,种类繁多,既可以是一般物品,也可能是特定物品,还可能是违禁物品。准备犯罪工具的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制造、变造或加工犯罪工具,购买犯罪工具,借用犯罪工具,以及通过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获取犯罪工具。(2)制造犯罪条件。制造犯罪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有利于犯罪实行行为的各种其他的准备活动。在有的犯罪预备中,预备行为仅仅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也有的犯罪预备中,预备行为仅仅表现为制造犯罪条件,还有的犯罪预备中,预备行为既包括准备犯罪工具,也包括制造犯罪条件。实践中,只要认定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中的一项,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随之顺利进入犯罪实行阶段,那么,无论后来该实行行为发展如何,也不能构成犯罪预备形态。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过程中即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完成之时,也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行为过程已经结束即犯罪预备行为完成之后。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留下来成为犯罪预备形态,未能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了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之意图的原因,主要包括行为被发现和制止或行为人被控制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阻碍了行为人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符合行为人的意愿。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于外部的活动。1、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表露。犯罪意图,就是明知某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果,愿意实施这种行为。某人通过一定方式表露出这种主观意愿,就是犯意表示。2、犯意表示是表露犯罪意图的外部活动。外部活动包括语言和动作。3、犯意表示以身体外部活动明确表露出来。所谓明确,就是某人的身体外部活动与其犯罪意图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可以为一般人所感知或把握。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不同:1、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还没有付诸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地说,既没有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2、犯罪预备则是刑法规定的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具有了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犯意表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犯罪预备相分离而保持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事实上,二者兼有的情形随处可见,即在犯意表示的同时也开始实施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的行为人构成预备犯。预备犯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差异:犯罪预备行为并不像犯罪实行行为那样可以直接引起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故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同时意味着“可以不”,具有可选择性。第二,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还可以免除。这是“可以”包含的另一个意义上的可选择性。还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合格主体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实施的预备行为,也不一定都构成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13条,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实行行为,自然也适用于通常轻于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是犯罪进入实行阶段的标志,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其本身已经是犯罪实行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从客观方面看,既然行为人着手实施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其本身已经具有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地说,行为人着手实施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对象或目标发生直接的影响或作用,使其发生某种变化,从而会产生危害结果,危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从主观方面看,着手实行的行为能够比较明显而直接地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任何犯罪阶段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图和客观犯罪行为的统一,无论犯罪的预备行为,还是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主观犯罪意图的客观外在表现。但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对于主观犯罪意图的表现各有特点。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犯罪未得逞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现的结果。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犯罪未遂作为一个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犯罪形态和刑法概念,还必须符合其主观特征,即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意志以外,即不符合或违背其意志,不受其意志控制或支配,出乎行为人意料或事与愿违。犯罪未遂的原因:1、行为人自身的原因。这方面的原因包括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对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有阻碍作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事实发生某种错误认识而不利于犯罪的实行和完成的因素。2、非行为人的原因。这方面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之外对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有阻碍作用的各种不利因素。一般说来,导致犯罪预备的原因在种类和范围上要少于或小于犯罪未遂的原因。二、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将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未将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两者差别如下:第一,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形态发生在实行行为阶段或正在实行行为的过程之中。第二,实行终了的未遂中,行为人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实行行为,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中,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完成实行行为。第三,实行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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