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通报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通报管理工作。三、职责(1)隐患排查小组总体负责公司事故隐患通报管理工作。(2)各部门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预防措施。四、通报程序(1)一般事故隐患:隐患发生部门(车间)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隐患排查小组汇报,隐患排查小组应当将事故隐患汇总后及时下发各部门(车间)。(2)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书面向地方安监局汇报,并在公司进行公告公示。五、通报的形式和内容(1)事故隐患通告: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主要通报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及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紧急程度。(2)公告栏:应在厂门口设立隐患排查情况公告栏,及时对每次隐患排查情况及每月公司隐患汇总台账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门、照片、可能导致的后果、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3)重大事故隐患告知牌:应在重大事故隐患部位设立事故隐患告知牌,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等级、状态及可能导致的后果、隐患防治措施、隐患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和验收负责人。(4)公告公示牌: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公示牌,公示企业重大隐患名称、部位可能波及范围及预防措施等内容。六、考核(1)隐患发生部门(车间)对发生的隐患故意隐瞒不报,扣除每月部门(车间)安全绩效奖,如果事故后果严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2)隐患排查小组未按本制度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