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1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条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第二节人员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三节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五)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六)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3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第四节议事程序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4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节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