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公司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选举一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于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使用,投于多名候选人。选举结束后,在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之内,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当选。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公司选举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召开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披露所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形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原有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并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股东大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投票时,任何一名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任何一名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或等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3、如董事、监事候选人因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实际投票总数(以累积的投票数计算)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而未能当选,且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4、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011110000年年年年5555月月月月8888日日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