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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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2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和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等。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3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费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4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5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符合国家预算管理和对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6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资产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7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购入的,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8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9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10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以确定;没有凭据可供取得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没有凭据可供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负债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11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12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下同)的各种借款。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13发生额进行计量。第五章净资产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其中,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财政补助以外的各项非专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扣除结余分配后的金额。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14门用途的净资产。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财政补助以外的专项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第三十一条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收入15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16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17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第七章支出(费用)第三十五条支出(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支出(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18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19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费用)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第八章财务报告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20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等主表和相关附表。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一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非流动性分类并按其流动性列示。第四十二条收入支出(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一21定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第四十三条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22(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有关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的说明;(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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