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文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地域特色法律支持论文摘要:在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同时,兼顾长远,使制度具备修正、修复功能和法律支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制衡力量,中外在公司制度安排、选择方式和运作实践中走过了不同的历程。本文结合这些实践经验和理论探讨.试述建立一种有中国地域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厦在中国的实践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犬战略决蓑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英、美等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大比例增设外部董事。在一些国际知名大公司,如摩托罗拉公司、阿科公司等,公司董事会的外部董事比例在3/4以上。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要作出“独立的判断”,须符舍以下几个条件:(1)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2)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3)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是拳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O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4)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1)由独立董事批:隹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2)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作出的费用给予补偿。(3)独立董事有权撤销一项由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4)独立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时,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其费用由公司支付。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始见于国内上市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公司。1997年l2月,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明确在上市公司中“可以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l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经理指引(草案)》中,提出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2OO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市公司董事合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从“选择性蒂款”到上市公司治理的必备条件,逐步形成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二、独立董事是构建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的重要力量建立具有中国地域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目前的公司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不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个普遍的特点是“一股独大”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家旋企业的基本特点和国情。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来客观、公正地借鉴、评价和推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地规避当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弊端,对维护正常、规范的经济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国外公司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是其基本特点。而我国的基本特点是公司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高度集中。因此,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一定要面对这个现实。首先是独立董事的任免权问题;其次是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和任职资格;第三是法律授予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1.独立董事的任免权应由公司监事会掌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基本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大会上,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能形成决议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大股东往往利用这种绝对优势,迭到其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并控制投票权,从而操控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班子。而会司监事会则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根本无法实现,成为一种摆设。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需要时日.即使若干年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后。仍然存在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要解决问题,还得从实际情况出发,也毗是针对“一股独大”的实际。创建有中国地域和经济运行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把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设,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权力制衡的重要力量。具体采说,就是公司走股东掌控股东大会、董事会厦执行层,公司小股东掌控公司监事会,并由监事会提名和任免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就等于把公司股东大会中分出了两种对立统一的势力;一种是大股东度其同盟者。代表公司执政的势力;另一种是投反对票的中小股东.成为监督执政的势力。而后一种势力掌握的对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的有生力量,就是独立董事。由公司监事会任免公司董事的治理模式,在德国和瑞士等国盛行。这符合他们的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我们采取由公司监事会任免独立董事。是针对我们的国情,是对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正和充实。2.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和任职资格。英、美等国的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为2/3到3/4。我国的上市公司要求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为I/3,这个比例可以加大到1/2,因为相对经营董事而言,独立董事在执掌公司权力,信息获取等方面处于弱势。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该有明确的界定:(1)对独立董事能力的界定。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商务、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而且不能有无决策能力、损害公司利益、不能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2)对独力董事“独立判断”的公允性界定。在过去3年内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管理层无直系亲属关系,无合伙人关系。无超过2【J万元的交易关系。(3)对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界定。公司独立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6年。(4)非经过特批,不得担任3家以上公司独立董事职务。3.法律授予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应授予独立董事以特殊权力。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独立董事有权撤销一项由股东提起的对经营董事的诉讼,使管理层可以利用董事制度来保护自己。二是独立董事在不同意大多数董事作出的决定时,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让中小股东可以利用独立董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三、独立董事制度的修正、修复功能和创新能力我们在进行独立董事制度安排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该项制度的修正、修复功能。现阶段,我们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针对“一股独大”所引发的弊端。经过股权分置。国有股减持等配套深化改革以后,股权结构将从高度集中逐步走向相对分散和高度分散。因此。独立董事的任免方式和公司治理模式,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可以允许选择方案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发展,将来还会出现新的变化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信息获取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要实现对经营董事、管理层的监督,履行职责还需要配套的制度采作为保障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补充,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明确这些专门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来掌管1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战略选择、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咨询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召集人,公司独立董事、外部专家为成员。所议事项,应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2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成员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司各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代表公司董事会拥有聘请或解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权力。并负责确定审计范围、评审审计结果,监督公司内部会计核算程序,审核公司财务政策,监督捡查公司各部门的财务效果3提名委员套由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和任职责格;向股东走会提出董事会候选人员和资格审定办法4.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部分股东代表组成,负责研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红利、薪酬的啦平构成,包括养老和各种补偿性支付;提出股息和红利分配方案;监督和提交公司的福利待遇,井负责股东失会报告工作,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枝术的提高日新月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要适应这种变化和发展,不断增强制度安排、设计的创新功能,并获得法律的支持.使制度能够适应和推动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