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备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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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备办理程序字体:大中小2013-3-19阅读:94次[关闭]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二、经济性裁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三、经济性裁员办理程序:㈠报备所需提供的材料:1.裁员人员情况说明(下列人员不得裁减: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书面材料;3.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表决意见。4.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副本及复印件;5.符合经济性裁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用人单位注销登记证明、发生企业转产、企业分立等情形的单位内部文件等);办理时限:材料完备当日受理,7个工作日就裁减方案提出修改意见,7个工作日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无意见。对提出修改意见的裁减方案,申报单位应当予以完善后重新报送。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无意见的裁减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领取资料:1.《企业经济裁员审核表》(壹式叁联)。㈡审核所需提供的资料:1.经济性裁员执行情况说明;2.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签领明细表;3.企业经济性裁员审核表(壹式叁联);办理时限:材料完备的,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经济裁员审核表》作出审核意见;㈢录用人员减少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经审核同意的《企业经济裁员审核表》2.录用人员备案减少花名册;3.被裁减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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