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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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解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没颁布,不知道这里依据的是哪个版本?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先打靶再画靶?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解读:明确了境内上市,以往很纠结的出口业务,不用遵循本办法了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解读:明确药品上市持有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解读:明确中药饮片,虽然不属于药品定义,但要求等同,并强调了持有人义务。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解读:原料药也不属于药品,但照样管理,却忽略了持有人要求,呼应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的要求,以后原料药生产资格真的要成为稀缺资源。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解读:辅包依然继续监管,没有死角。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解读:1、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等5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26号),国家局已发布实施图文解读。2、追溯数据集的要求已经提前发布,没有什么异议,前期铺垫已经充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解读: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后的监管章节里已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解读:1、职责权限划分基本明确,国家局是大鱼、地方局是小鱼、企业是虾米,一级管一级。2、总局的“监督、指导”还好理解。但下一级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这里面应该更细致一些,否则容易扯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解读:1、明确了核查中心的地位,亲儿子。2、这个“药品检查技术规范”,没查到,只查到一个2017年12月29日的“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生产企业,学习这个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也想看看“药品检查技术规范”,毕竟知己知彼才能共同提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解读:1、药品品种档案变更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从字面就可以看出今后药品质量、不良反应的重要性,有了黑历史可能就是一生的污点。2、明确了信息中心的地位,也是亲儿子,这两者是核心部门。3、迎接一波生产场地的被编码吧,可能的工作套路是省里统一上报,也可能企业端自主填报。无论怎样,大家要考虑清楚,避免以后有个变更等行为的时候,说不清楚,提前做好功课(异地原料加工、包装等也是生产场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解读:其它机构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解读:这个“其他相关人员”要仔细扣明白,看看你的那些岗位还是存在兼职的情况,例如药物警戒。需要几个人,怎么干这个活儿,君请看:蒲公英论坛有专版。(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解读:质量技术人员的占比比例要求,如何评价满足要求?(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解读:想到“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公示稿(第二次)”。这个成本让人难以安定从容啊!(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解读:产能是关键,必要时公共卫生危机时,由国家调配,见25条。(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第七条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解读:1、第一款指的是药品生产那一款,按照这个要求,研发机构持有的意义也不大了,第三项基本囊括了第四项的要求,这样,除了第二项生产设施,其它都需要,生产设施完全可以租借,或者也不值多少钱。持有人以后更多成为企业调节产能和方便转让的渠道。明确了持有人所在地管辖,同样也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2、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有自己的检验机构和人员。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解读:增加的说明,问题是告知方式怎么明确?(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解读:规定的好细致,但是为何不能统一,各省各自为政有好有坏,但明确了就好,还有示范文本,学习的应该是广东江苏的先进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二条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解读:1、关键人员全部上证,一个也别想跑。2、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又要换版了。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第十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解读:对十四条补充说明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解读:一个漏洞,持有人没有生产地址的怎么办?以委托企业为准?换一次委托,换一次证?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解读:明确了变更分类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为后边的操作方式做基础。第十六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解读:不予变更需要告知企业原因,这样有利于企业有的放矢,避免曾经的混乱。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解读:1、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解决验证核查批次是否可以上市的争议,并明确上述权限职责归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代替了认证的说法。明确了检查期间的产品,符合要求可以销售。正式明确了一个业内纠结多年的争议。3、这一条收是一个利好信息,再也不用考虑检查的那三批能不能上市销售了,只要检查通过、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就可以上市。那么其它的变更可参考否?这个想来也可以接受了。上述变更事项涉及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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