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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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继承法一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是确认和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产(活人)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死亡时间计算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者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遗产不动产:工厂、房屋合法收入、别人遗赠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汽车、拖拉机、机帆船等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债、国库卷、股票、汇票个人承包中的收益案例:吴小二之父生前有吸毒史,病故后,给小二留下了鸦片500克左右。小二之妻告知此为毒品,应当销毁或上交。但小二声称此为遗产,不能这样做,把鸦片保留下来,警示后辈不要沾毒。问:1.小二存留父辈遗留毒品的做法是否合适?2.毒品应该怎样处理才对?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毒品均为国家违禁品。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违禁品不是合法财产,毒品不能构成遗产,更不能继承,所以小二的做法是不合适的。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小二属非法持有毒品。毒品是父亲遗留的,小二若能及时将毒品上交公安机关或销毁则不构成犯罪。提示:此案涉及遗产的概念。(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2、继承权男女平等3、养老育幼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四)继承权的法律特征⒈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转移。继承实质上是把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所有权,按法律规定转归继承人所有,实现了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变换。⒉继承权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一种权利。(婚姻、血缘、收养)继承权只存在于公民或公民个人之间。⒊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继承权只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产生后,期待权才能转化为既得权。继承权取得: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公民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继承权包括期待权和既得权体现为继承人承受遗产的继承人承受遗产的可能性现实性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二继承方式㈠法定继承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都由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一般适用于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又有遗产的情形。下列情形适用法定继承: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的范围:(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外)孙子女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注:*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实现的权利。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才成为现实的权利。⒈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死亡子女(被代位人)被继承人继承人代继承人(无论多少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份额(前提是被代位人有继承权)。⒉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继承人本已取得的继承权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实际上又未能行使,这时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得的份额,由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再行继承。王某妻李某(怀孕)王父王兄胎儿李妹㈡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继承制度。(可撤消、变更)被继承人(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权)遗嘱有效的条件:#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真实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遗嘱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㈢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⒈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形式表示在本人死后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社团、或他人的法律行为。这是遗嘱继承的特殊形式。立遗嘱人接受遗赠的人遗赠人受赠人遗赠与遗嘱继承不同:#主体不同遗赠非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嘱人债务的责任遗嘱继承人负有清偿遗嘱人生前债务的义务#接受遗产的方法不同遗嘱继承人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取得遗嘱指定的那部分遗产受赠人不参与遗产分配,从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的遗产注: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时不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遗赠附有义务,须履行义务。⒉遗赠扶养协议(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的协议。被扶养人(赠与人)扶养人(受赠人)公民或集体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三遗产处理中的问题分家析产与继承的关系对共同财产,应先分家析产,再继承。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集体。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从遗产中偿还。偿还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例1、汪国滨死后遗留4000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汪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上大学读书。汪死后,在家的三个子女经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里,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遗嘱指明将4000元留给小女儿。其他哥姐认为这是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一份分割遗产。问:继承开始后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提示:此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那一个效力更高的问题。《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些规定说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遗嘱的效力,遗嘱高于法定继承的的效力。上述案例应按遗嘱继承,4000元遗产由小女儿继承。事实上,汪国滨这样做既合理又合法。几个哥姐均已独立生活,唯有小女读大学,将4000元留给小女儿读书是作父亲的义务。《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据此可以判定,汪国滨的作法是完全正确的。2、何某原是工商业者,有3子。何某于1966年冬死亡,遗12间房产,因正值“文革”被没收。1978年何某长子死。留下妻顾某,无子女。1981年顾再婚。次子尚在。三子1964病死,留下妻邹某及一子甲、一女乙,邹未再婚,但与其子女另居生活。1982年房产被发还,众人为继承权发生争执而起诉。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提示:此案涉及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代位继承问题。(1)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12间房产在1966年就应由何某的继承人所继承,但由于“文革”被没收,使权利暂时不能行使,直到1982年房产被发还,才能行使权利。(2)按当时的情况,长子还活着,他可以继承自己的份额。长子继承的份额成为长子与妻顾某的共同财产。1978年长子死亡,这一部分共同财产,一半为顾某所有,另一半为长子的遗产,由顾某继承。最后长子所继承的财产,全部为顾某所有。(3)次子继承自己的份额。(4)三子(1964年死亡)先于其父何某死亡,他所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甲乙代位继承,邹某不能继承。何某(1966年死亡遗产:12间房)长子妻顾某(4间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次子三子(1964年死亡)妻邹某长子(1978年死亡无子女四间房为顾某所有)甲(子)乙(女)(代位继承四间房)4间房4间房继承情况如图示:4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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