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章程》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应当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诚信、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二章董事会的性质与构成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具体人员由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第三章董事会职权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制订本公司章程修改方案;(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16)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6)、(7)及(12)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四章董事第八条董事应勤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知情、无精力、不掌握知识等为由逃避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九条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十二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新选举的董事的任期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终止。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董事辞职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董事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可以委任人士临时填补空缺,被委任人士行使董事职权的期限至股东大会选举出新董事时终止。新董事的任期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6)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的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a.法律有规定;b.公众利益有要求;c.该董事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营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营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第十九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二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董事还应当就是否存在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五章董事长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产生和罢免须经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公司的重要合同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表签署该等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公司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七条公司设二位董事会秘书,分别负责公司在中国及香港之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有关分工由董事会指定。负责中国事务之秘书,其主要职责是:(1)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2)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3)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4)依照本公司章程筹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及准备各项文件;(5)负责公司在境内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负责香港事务之秘书其主要职责是在取得有关董事会授权后:(1)依据香港的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申报及呈交有关公司的资料及文件;(2)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向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的资料;(3)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与公司有关的各项文件等。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义务由二人共同分担,对外或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所有权力。第三十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等事项还应当符合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七章董事会议事方式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事方式按照《公司章程》和《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八章董事、董事会秘书日常工作考核第三十四条董事的日常工作应当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董事主要纳入高管职务的日常工作考核范畴。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作出统计和考勤,对于经常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由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建议更换。第三十六条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与薪酬挂钩,作为提请股东大会升降薪酬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七条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应遵照《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开展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