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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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优化董事会规模和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相关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第三章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2、根据需要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3、对董事候选人及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3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四章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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