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第十章1/1第十章名词解释1.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2.到岸品质、到岸数量——指目的港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3.离岸重量、到岸品质——指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的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4.品质检验证书——运用各种检测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5.检验标准——是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根据,也是衡量进出口货物是否合格的标准。6.索赔——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对受损方所言)7.理赔——指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对违约方所言)8.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约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金额。9.补偿性违约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的总额。10.定金——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等。11.不可抗力(ForceMajeure)——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