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假证类犯罪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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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假证类犯罪浅谈[摘要]近年来,买卖假证件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对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更有利地打击买卖假证类犯罪行为,笔者试就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新特点以及在惩治此类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等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能有抛砖引玉之效。[关键词]买卖;假证;犯罪动机;手段;对策建议所谓“证件”,就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①所以,通俗地讲,假证的范围很广,一切虚假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或文件都可以归到“假证”的范畴里。而本文所要阐述的“买卖假证类犯罪”,则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犯罪行为。一、买卖假证类犯罪的司法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式各样的证件层出不穷,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房产证、学历证书、护照……各式各样的证件在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民事行为愈发依赖证件支撑。当人们发现自己的衣食住行越来越离不开某些证件的同时,也为犯罪的产生提供了相应的“土壤”。目前,买卖假证类犯罪呈现多发态势,街头随处可见印有联系方式的假证广告。不仅出于各种目的而买假证者屡见不鲜,就连卖假证者也是肆无忌惮。买卖假证犯罪行为的猖獗,一方面是由于其自身呈现的新特点;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尽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买卖假证类犯罪的特征分析(一)主体传统的“自产自销”的“小作坊”制假、贩假模式有随着司法机关的打击而渐渐退出“江湖”的趋势,因为这种模式容易被公安机关一锅端,因而风险大;而且,个体制作假证的能力和真证信息的来源都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犯罪收益。风险大、利润低,迫使犯罪链条进行一定的分工,出现了相对专业的制假者和售假者,他们之间形成连锁、加盟的关系。②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如今的贩卖假证人员往往是夫妻或者怀孕、养育幼儿的妇女;彼此之间往往是同乡,因而形成了一个成员较为固定、组织较为严密的犯罪团伙。他们从制假分子或者从其他贩卖假证的“同行”那里购得已经在外面打过广告的联系号码,等待“客户”主动联系后,再将“客户”的要求转达给制作假证的“老板”,由“老板”伪造好假证、假章后再取回出售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因此,为数众多的贩假者在购假者和制假者之间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二)动机贩卖假证人员绝大多数是为了赚钱。由于此类“工作”不是体力活儿,不需要太多的身体能量消耗,所以很多妇女乃至老人都能“胜任”。同时,每月数千乃至过万的可观收入,对于犯罪分子也是一种巨大的诱惑,成为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宁犯法律的最大动因。(三)手段买卖假证类犯罪正逐步呈现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的特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交易方式的隐蔽,包括制假证者与贩假证者之间、贩假证者与购假证者之间往往都采取“一对一”单线交易的方式,电话与见面联系相结合,有时甚至只约定交易地点(往往选在不起眼的、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例如超市、公园),彼此之间不见面;即使见面交易,接头人也不固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贩分离”的新变化为司法机关查办这类犯罪增加了难度。在“制贩分离”后,制假证者不再直接与购假证者联系,降低了“交易风险”,也就因此能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制假、发展下线贩假证者以及寻找更加隐蔽的制假窝点。而购假证者出于自身利益需求,往往也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因此,在买卖假证类犯罪中,证据的收集也是一大司法难点。在许多此类案件中,往往因为未能找到涉案假证,导致最后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正是由于具有上述几项特征,导致买卖假证成为了一个成本低、回报高的“行业”。如果不加以有力遏制,必会使各类证件真假难辨,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管理和稳定。三、针对买卖假证类犯罪的对策建议(一)加大社区排查和日常巡查力度针对买卖假证类犯罪“单线交易”的犯罪方式,公安机关、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平时对于人员流动性强的场所区域的巡查力度,对于那些地处城乡结合部等偏僻区域的地下作坊、地下印刷厂要定期加以排查和取缔。同时,大力整治街头小广告:一方面,对于已有的广告要及时予以清除;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正在张贴或者传发广告的“现行犯”,则加大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力度。(二)利用科技手段,使假证无所遁形“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正是由于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才导致如今的假证泛滥,而购假证者的购假目的可谓是五花八门:既有为了作案需要而买假证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也有因为办真证需要考试或者很麻烦而“舍真取假”的,更有为了孩子念书办户口、找人借钱需房产证作抵押而买假证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购假证者能有恃无恐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购假证者依赖“单线交易”的优势,在没有群众举报的情况下很难被司法机关察觉;即使被司法机关查获,也只需要把购买的假证上缴,不会得到更多的惩罚,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在现有体制下,我们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一方面是利用科技改善各类证件的制作工艺,给真证贴上“防伪标签”,进而提高犯罪分子的制假成本;另一方面,在加油站、银行等场所,加强相应的科技设备配置,使得那些想要用买来的伪造的摩托车行驶证加油、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的想法成为“异想天开”。(三)改善侦查手段和方式当前,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多采用“钓鱼”的方式勾出贩卖假证人员,即根据街头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由公安民警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冒充“买家”,要求从买假证者处购买伪造或变造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等到买假证者到指定地点交付假证时,将其人赃俱获。此种侦查手段,抓获的往往只是卖假证者,幕后的制假“老板”很难抓到。笔者建议,侦查机关不妨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通过跟踪、监视售假证者的行踪,及时发现制作假证者这条“大鱼”的踪迹,从而将制、贩假证者“一锅端”。(四)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除了前述的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以提高购假证者的违法成本外,也需要根据买卖假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时完善相关立法。由于买卖假证类犯罪交易方式的隐蔽性特征,导致此类犯罪行为很难被查获,即使被查获,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假证数量未能达到相应的起刑点而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笔者建议,不妨借鉴在毒品犯罪中的做法。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③以此作为参考,在买卖假证类犯罪中,如果涉案假证已灭失,但是购假证者和卖假证者均认可假证存在,且相关细节均相吻合,则仍可以此定案。在制度建设上,一方面,针对目前买卖假证类犯罪中卖假证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怀孕或者怀抱幼儿的妇女这一问题,可以探索并逐步构建起“两怀”妇女看护制度。将分散在各区县的“两怀”妇女集中起来,建立起对“两怀”妇女实行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并配备必要医疗条件的专门场所,可以称其为“外来妇女儿童保护中心”。保护中心的主要功能:一是对触犯刑律的“两怀”妇女,一般不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而是实行集中监视居住,以解决各区县面临的无法关押的难点问题;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两怀”妇女,进行集中审查和专门教育,以解决抓了放、放了抓的老大难问题。建立这一场所有利于管理专业化,兼顾案件的侦破以及开展教育、保护工作等。④另一方面,尽快建立起覆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将制假、贩假、购假的人员统一记入该系统,并以该系统记录作为,贷款、抵押等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将该系统信息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加假证类犯罪的违法犯罪成本,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心有所忌。四、结语买卖假证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有损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赖,更会影响到诚信社会的建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既要用法律武器惩治此类犯罪,也要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买假证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人人从内心抵制假证,才能根治此类犯罪。[注释]①。②《贩卖假证:犯罪行为成了“就业”方式》:。③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④“两怀”妇女执法难焦点分析及应对之策,肖建国,=7&id=200692413513。[参考文献][1]肖建国,“两怀”妇女执法难焦点分析及应对之策,=7&id=200692413513。[2]贩卖假证:犯罪行为成了“就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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