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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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体制,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引导集约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平竞争和旅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江苏省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和新增道路客运运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第三条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公告报名、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四个阶段进行。评标实行质量优先、综合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是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为招标人,按相应的管理权限实行招标。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第六条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2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在当地报刊或者相关交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要求;(三)投标人资质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使用年限;(三)中标人数量范围;(四)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七)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时间、标准和方法;(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3截止日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当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第三章投标第十条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是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中的投标人。因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尚处于整改期的,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四)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二)接受投标人资质和资信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三)参与并接受投标过程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第十三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均可以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经营资质的有关文件及材料,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式样见附件);(二)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三)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四)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个体经营者本人签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必须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邀请5所有投标人参加,可以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第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等主要内容。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的受聘专家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代表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省际线路的招标人代表由省级运政机构指定,其他线路的招标人代表由线路起讫两地运政机构及其共同上一级运政机构各三分之一代表组成。评标专家库由省、市、县(市)级运政机构在辖区内聘请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必须有8年以上交通运输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库经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定期调整、公布。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受聘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经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监督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九条评标标准应当预先制订,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及相应的考核期:1、经营资质和资信;62、经营机制;3、经营行为;4、安全生产情况;5、管理技术与管理水平;6、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7、服务承诺水平。其中,经营行为设定分值不得低于评标总分值的50%,安全生产设定分值不得低于评标总分值的20%。考核期内发生特大交通行车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不能得分。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情况说明必须有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公开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从上述方面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选优评定。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确定推荐中标人之前对投标人的上述内容进行考察。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但投标人得分低于评标标准总分50%,或者在考核期内投标人违章率超过100%的,不能推荐为中标人。对争议较大的可采取听证形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形成书面评标报告,说7明有关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的结果和理由,报告招标人。第二十二条中标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代表、交通部门政策法规与安全管理等内设机构的代表以及招标人代表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审查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确定后3日内,招标人应以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有关运政机构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办理进站开班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完备后60日未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候补中标人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第二十四条因招标人、招标机构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第五章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第二十六条参加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8(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三)不得接受投标人或者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四)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五)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作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六)不得接受投标人单独拜访。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活动可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可能给国家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可以中止招标活动并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投标。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政机构应当受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9(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检查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投标资格1至3年;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四)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经营权的。第三十一条中标企业投入营运后,应当在始发站和运行的车辆上以适当的方式如实公示投标文件的服务质量承诺内容。运政机构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对违反承诺和不履行承诺的情况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和办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10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投标函(招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至的线路经营权的投标公告,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全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我方愿意参加此次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并证明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说明是真实的。一、我方同意:111、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服务费标准向招标人交纳招标服务费。4、我方同意如实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5、我方同意关于此次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制定的招标程序、办法、并认同据此产生的评标结果。二、如果我方能中标,我谨代表投标人郑重承诺:1、我方将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规定和投标文件条款。2、我方同意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和处理。3、我方保证经营期满后的客运线路经营权无条件交回给贵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12投标人名称:(公章)签字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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