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6石城官桥至龙岗水庙段改建工程LJ3合同段(K1841+700~K1851+196)环境保护方案施工单位: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赣州诚正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是每一个现代化公路施工企业树立形象、展示自我的窗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作为文明施工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不仅是工程建设的需要,更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的过程中,环保与水保工作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树立“原始的就是最美的,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力求施工中最小程度的破坏、施工后最大限度的恢复”的环保理念。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使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规范要求。项目经理部将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建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环保、水保工程师,全面负责环保、水保工作。提高环保、水保意识,在施工交底中,着重强调容易造成环境、水土破坏的施工环节,重点防范。同时,将采取以下措施,使生态环境的受损减至最低程度:一、环境保护目标施工现场扬尘、噪声、污水、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的控制排放标准,施工现场自然环境保护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水(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的排水状态,修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2)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使不积水。2.冲刷与淤积(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3)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5)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以免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3.废料废方的处理(1)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化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2)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第4.3.5条及第4.3.6条的规定执行。(4)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整平用作耕地;二、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1)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2)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3)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排放。(4)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5)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动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2.控制扬尘(1)为了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2)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3)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4)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的河流、湖泊、池塘、农田或卫生环境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有承包人负责。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1)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2)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3)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有承包人负责。三、保护绿色植被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四、土地资源的保护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它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3.在河床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对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即:“在行洪、排涝河流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般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五、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