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书1/13亲属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兹证明我会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在深圳户口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因病在深圳市死亡。李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妻子:,年月日出生,现住。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次子:,年月日出生,现住。三子:,年月日出生,现住。长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次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特此证明(派出所户籍加意见)二o年月日(村居印鉴)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亲属关系证明书2/13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已故不需提供身份证但要证明内容)2、死亡依据(如火化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户口注销;3、财产依据(如社保卡、存折,应查实社保卡存款金额);4、所有继承人应到公证处签名确认是否继承。父亲去世了!很多事情需要公正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继承公正书~!我的爷爷是我家的直系家属,一定要他到公正处作公正,但他现在行动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在床上~!这样有什么办法?怎样才能避免我爷爷去公正处?1.如果你爷爷要这笔遗产,那就写一份授权书,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2.如果你爷爷不要这笔遗产,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再拿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使用。楼上说得简单但没错。你必须做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需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亲属关系证明书3/13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2、所需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3)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5)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6)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旅行证和其他可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7)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字第号亲属关系证明书4/13申请人:吴x,女,38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王x,男,13岁(来源好范文网),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王x,女,10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关系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区人,原住香港九龙街号楼,于年月日在香港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40岁。查申请人吴x是关系人王x的妻子,王x是王x的儿子,王x是王x的女儿,王x生前负担吴x、王x及x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年月日xx市x公证处我单位____申请赴___国。现介绍至你处办理如下公证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的配偶是(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儿子(女儿)是(年月日出生,现住:),父亲是(年月日出生,现住:)。姓名:性别:于年月日出生。父亲姓名:性别:于年月日出生。母亲姓名:性别:于年月日出生。北京语言大学学院北京语言大学学生处年月日亲属关系证明书5/13北京语言大学户籍办公室保卫处安全科(代章)兹有本地区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民,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地址: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婚姻状况:。其现生存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亲属共有人。父亲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母亲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配偶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子女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址:兄弟姐妹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址: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址:加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公章年月日注意:亲属关系证明书6/131.上述亲属如有已死亡的在填写其姓名后请清楚注明“已死亡”。2.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地址要与各人的身份证的地址一致(如没有达到年龄领取身份证的,则要与户口本的地址一致),不能有一字的错漏。3.请附上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未达到年龄领取身份证的,则请附上其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4.以上内容填写不能用圆珠笔,一律要用钢笔或签字笔。《民法亲属编三题》:“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法中按范围分为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也可以按性质分为亲属人身关系、亲属财产关系。其中前者为主导。百度知道: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罗永鑫:《近亲属范围应当统一立法确定》,《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1日第3版亲属关系证明书7/13我国关于近亲属的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章节中,后来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在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农耕文化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员很多,亲属的范围也远比现在的要广得多。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渗入,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儒家思想为支撑的中国传统家庭模式逐步发生改变,亲属的范围也随之变化。而在当前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中,亲属的范围究竟是什么,人们只有一个感性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范围。亲属关系不仅是伦理关系,同是也是法律关系。亲属关系证明书8/13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页。《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刘建锋.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史[j].日本问题研究2014年第2期44-45页日本亲属法的根基在家族制度,家的核心是户主家长,户主为进行其对全家族的支配和统治,拥有强大的户主权。在“旧民法典”中稍稍受到削弱的户主权,在新民法中得到了加强。户主权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有对家属的居所的指定权;对家属入家和去家的同意权;对家属婚姻、收养的同意权对不服从统治的家属进行制裁的离籍权和复籍的拒绝权;对家属的婚姻、收养的撤消权等。在这种家族制度下,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都从属于维持“家”这一最终目的。民法中规定的户主权,较之明治维新前封建社会家族制度中强大的户主权略有不同,但仍足以对家族进行统治,加上旧有习惯势力的影响,户主事实上具有较民法的规定更为强大的统治力。户主的这种地位,又因为家督继承中的全部财产独占继承而得到加强。45页:亲属关系证明书9/13二战日本战败后,在盟国的占领下,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公布,宪法第24条规定,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应该在“个人尊严与两性实质的平等”原则下制定。因而民法典的亲属和继承两编必须做根本的修改,实际上就是对民法第四、五编亲属和继承的修订。将这两编里违反个人尊严和两性实质平等的规定全部删除,其中主要是有关于户主权的规定、家督继承的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消除了第四、五编的封建性,使这两编也与前三编一样成为“近代化”的民法。③③杜颖:《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版,45页薛宁兰: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版(二)亲属通则性规定的主要内容1.亲属的定义与亲属关系的发生尽管中国百姓对亲属一词并不陌生,但是在法律上设定亲属一章毕竟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有必要在亲属章开篇首先对亲属的含义做民法上的界定。第1648条规定:“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接着明确了亲属产生的三种法律事实,即“结婚”、“出生”、“收养”。2.亲属的分类、亲系与亲等亲属关系证明书10/13在亲属法学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亲属加以分类。例如,在中国古代,从亲属的行辈角度,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当代亲属法以亲属之间人人平等为原则,已不再采用以男性为本位,体现尊卑有序思想的旧的亲属分类标准。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亲属法对亲属分类的标准,是根据亲属产生的上述三类法律事实(原因),将亲属细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配偶在亲属中具有重要的、特殊的地位。没有男女结婚和夫妻生育的事实,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作中介,也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所以,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因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是配偶本身除外。目前亲属法学关于姻亲的分类,比较公认的看法是将它分为三类:a.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b.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但是,第三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形成的。如夫与妻之姊妹的丈夫(俗称“连襟”),妻与夫之兄弟的妻子(俗称“妯娌”)等。这种亲属关系比较间接和疏远,不宜包括亲属关系证明书11/13在亲属法认定的姻亲种类中。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本设计在对这三种亲属做具体规定时,除配偶以外,在血亲、姻亲的规定中适时将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揉到其中。例如,第1652条【血亲】“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者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拟制直系血亲。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与甥、侄之间,是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的旁系血亲间,发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该条设四款对血亲的定义、直系和拟制直系血亲、旁系和拟制旁系血亲,以及血亲关系的产生与终止,做了规定。但对血亲的亲等及计算方法则单列一条规定。因为,在所有亲属中,配偶是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无所谓亲系和亲等;姻亲的亲系与亲等是以血亲的为转亲属关系证明书12/13移。所以,有必要专门对血亲的亲等作出详尽规定。在姻亲条中,则包括了姻亲的亲等计算标准。3.近亲属的范围由婚姻和血缘编织而成的亲属网络,包含了各种亲属间的关系,亲属法只调整部分的亲属关系。从各国规定看,对亲属的范围多有限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1、六亲等内的血亲;2、配偶;3、三亲等内的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