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4%。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热轧卷板不再根据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表一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铜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X≤28万6.5%28万<X≤32万8%X>32万10%-3-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二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铝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X≤28万6.5%28万<X≤32万8%X>32万10%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三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锌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X≤28万6.5%28万<X≤32万8%X>32万10%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四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铅交易保证金比例X≤20万5%20万<X≤30万10%X>30万1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五镍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镍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X≤36万8%X>36万10%-4-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六锡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锡交易保证金比例X≤6万5%6万<X≤9万8%X>9万10%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五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X≤120万5%120万<X≤135万7%135万<X≤150万9%X>150万11%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六表八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X≤45万7%45万<X≤60万8%60万<X≤75万10%X>75万1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七表九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4%16万<X≤20万6%20万<X≤24万8%X>24万10%-5-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八表十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X≤30万4%30万<X≤60万7%X>60万10%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九表十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X≤8万5%8万<X≤12万8%12万<X≤16万10%X>16万1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十表十二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X≤10万8%10万<X≤15万10%15万<X≤20万12%X>20万15%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表十一表十三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X≤30万4%30万<X≤50万6%X>50万8%-6-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表十二表十四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铜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三表十五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铝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四表十六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锌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7-表十五表十七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铅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八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镍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九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锡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六表二十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七表二十一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7%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8-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八表二十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十九表二十三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二十表二十四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二十一表二十五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9-表二十二表二十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8%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表二十三表二十七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时间段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牌之日起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5%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20%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10-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交割月前第三月交割月前第二月交割月前第一月交割月份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当某铅、镍、锡、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11-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