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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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万华)的董事。第三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第四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第二章董事的选任和考评第六条公司确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第七条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1第九条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第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烟台万华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第十一条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第十二条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十三条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第三章董事的忠实义务第十四条董事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第十五条董事应积极关注公司利益,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第十六条董事应向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第十七条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2第十八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十九条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条董事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一条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公司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第四章董事的勤勉义务第二十二条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第二十五条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第二十六条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3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公司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第二十八条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一)损益和风险;(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三)可行性和合法性;(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第三十条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一条董事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第三十二条董事应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4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第三十三条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六条董事存在未根据本指引规定善尽职守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约见谈话。第三十七条董事违反本指引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酌情予以下述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5第三十八条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九条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免责:(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二)董事已及时对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三)董事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执行本指引。第四十一条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本指引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3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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