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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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11.1.2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11.1.3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11.1.4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1.1.5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11.2.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11.2.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11.2.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11.2.4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2.5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2.6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11.3.1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11.3.2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11.3.3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1.3.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5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11.3.6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7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11.3.8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9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1.4.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11.4.2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方案实施公告;(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4.3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11.4.4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四)方案实施办法;(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八)有关咨询办法。11.4.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11.5.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11.5.2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11.5.3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1.5.4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11.5.5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第六节回购股份11.6.1本节适用于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11.6.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回购股份的期限;(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11.6.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11.6.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11.6.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上述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11.6.2条规定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11.6.7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五)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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