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1.合理分解各地区节能目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列有多个部门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2.合理分解各地区减排指标。(省环境保护厅)3.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4.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5.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省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农业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6.完善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境保护厅)7.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8.继续做好各地级以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告工作。(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9.继续做好各地级以上市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10.每年组织开展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11.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13.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14.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15.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16.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17.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监察厅)18.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19.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20.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21.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23.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24.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25.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26.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七)优化能源结构。27.优化电源布局,合理增加接收西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建设天然气发电等调峰电源,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海洋波浪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南方电监局)(八)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28.大力实施《广东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29.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约10%。(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30.实施万企(单位)节能工程,引导1万家企业(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1.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32.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打造世界级的LED照明应用综合示范区。(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33.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3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35.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工程。(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36.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十一)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37.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完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省国税局)38.建设30个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进国家级再制造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试点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39.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40.参照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41.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42.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珠三角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冷联供发电机组以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43.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管范围。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44.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45.重点推进电力、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造纸、纺织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南方电监局)46.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省发展改革委)47.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8.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珠三角地区对造纸、印染、鞣革等行业实施行业产能总量控制。制定广东省工业锅炉烟气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实施钢铁、建材、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十六)推动建筑节能。49.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50.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1.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补贴机制,推动30%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52.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53.到2015年,全省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98%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54.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推动交通运输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管理局)55.以国家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为契机,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车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省交通运输厅)56.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全省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珠三角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鼓励重点区域和城市出台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政策,划定低排放区域。(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57.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58.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探索重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59.加大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力度,建设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开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60.力争新建农户用沼气10万户,扶持75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5万台。完善全省农村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开展全省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