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旭刑诉法大纲解读-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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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精析——《刑事诉讼法》左宁(新浪微博:@左宁刑诉)一、新增“有效辩护原则”。【解析】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通说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见,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现予公告。【解析】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条件包括(三个应当,一个可以):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可见,在前三个应当逮捕的条件中,均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第四个可以逮捕的条件,是否也需要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是否定的,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只要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尽管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逮捕。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现予公告。【解析】为什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不起诉,被害人不可以自诉?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有条件地暂时放弃公诉权,社会乃至被害人应当持宽容态度。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属于检察院的裁量范围。另一方面,自诉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属于法院的管辖权限。在保护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的平衡与博弈,检察院与法院职权的平衡与博弈中,立法解释这一次站在了未成年人被告人这一边,相当于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置权,限缩了法院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这是因为:第一,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后,未成年人已经经历了诉讼程序,迟到了苦头。同时,正是因为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或者情节轻微才会被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未成年人相当于无罪,会回归社会或者学校。如果此时启动自诉意味着将未成年人置于被告人地位,增加其被再次追诉的风险,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和前途产生影响。第二,如果被害人不经申诉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就会使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检察院不起诉,而法院却在自诉案件中判未成年人有罪,检察院就会比较尴尬了。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现予公告。【解析】在司法实践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将会被依法收监,但应当由法院、监狱还是公安机关送交执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条文以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需要收监的,法院作出决定,公安送交执行。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一条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解析】死刑复核程序关乎被告人的生死走向,至关重要,辩护人在此阶段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不言自明。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而是以阅卷加讯问的方式进行不开庭审理。因此,不存在律师在庭审中与检察院进行对抗、辩论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辩护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人的知情权。需要注意,律师需要查询立案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则上应当立即答复,无法立即答复,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二条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解析】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提交手续,这是向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自己的辩护人身份,为后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辩护工作做好铺垫。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后,可以阅卷或者会见被告人,一个半月的时间应当足以形成辩护思路,写出并提交辩护意见。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解析】本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材料的途径:1、高院代收移送。(需同意)2、直寄最高法院。(立案后,寄审判庭;立案前,寄立案庭)3、当面反映提交。第四条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解析】本条保障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原审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材料不供查阅。第五条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解析】1、如何听?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当面”听取,不能是打电话等方式。2、谁来听?(1)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2)合议庭其他成员与书记员;(3)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书记员负责制作笔录)第六条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解析】1、在哪听?(1)最高法院办公场所;(2)地方法院办公场所。(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可能赴地方法院办案)2、法官可以带书记员,律师也可以带助理。第七条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解析】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必须制作笔录,笔录需要附卷。第八条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解析】1、应当录音、录像,没条件的除外;(不能只是拍照)2、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不能私自拍录。第九条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解析】1、“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一般会委托地方法院(原审法院)进行宣判。2、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律师复核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图表精要】死刑复核程序听取律师意见主要内容重要程序其他注意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立即答复,无法立即答复,二日内答复。答复内容:1、是否立案;2、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提交相关材料律师接受委托、指派:1、三日内提交手续。2、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提交途径:1、高院代收移送。(需同意)2、直寄最高法院。(立案后,寄审判庭;立案前,寄立案庭)3、当面反映提交。保障阅卷权利1、可在最高法阅卷;2、不公开材料除外。没有地方法院。当面反映意见1、如何听?当面听取,及时安排。2、谁来听?(1)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2)合议庭其他成员与书记员;(3)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3、在哪听?(1)最高法院办公场所;(2)地方法院办公场所。1、律师也可以带助理。2、必须制作笔录,笔录需要附卷。3、法院应当录音、录像,没有条件除外。4、其他人员不能私自拍录。复核结果送达受托院、宣判后、五日内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解析】关于财产刑,现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但是,刑法第六十四条1所规定的非刑罚类强制措施的执行,尚无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分工不明,权限不清,该类刑事裁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包括:(1)罚金没收;(2)责令退赔;(3)赃款赃物;(4)犯罪用物;2、附带民事裁判,适用民事执行。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解析】本条规定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机关。需要注意:1、第一审法院执行。2、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同级对同级)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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