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2010年11月2日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持股原则是:“生不增、死不减;新不增、出不减”的原则。注册公司时,应持经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审批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三)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资产(包括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经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核后,实物资产可不进行产权交易过户,直接交付拟成立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可依据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审核的资产价值,凭实物移交单和验资报告进行工商注册,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已经完成改制的城中村并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出现注册资本金不实等问题的,由各区农业或农工部门重新进行审核,用实物或货币补齐,报工商部门核准确认予以认可。(四)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对经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审核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股权量化给村民的股权变动形式,不视为产权交易,免收有关费用。经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审批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报市、区城改办备案。二、关于村民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土地转性采取转用征收方式的改造项目,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严格执行。农民养老保险金必须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专用账户,不允许将现金直接发给村民个人。对于采取土地确权登记进行土地转性的项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养老保险金由市财政从全市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补助30%(按照不同区域市区分成分担相应比例),改造主体(投资商)负担30%,剩余部分从改造收益分配给村民和村集体部分中支付,也可在协议中约定由改造主体(投资人)先行垫付。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部门职能,配合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