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2整改。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2.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四)竣工验收组构成1.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监督,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初步验收组。竣工最终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邀请有关技术3专家、市(州)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最终验收组。2.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须有技术专家3-5人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审查。原则上,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技术专家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参加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应有一人以上曾参加过该项目初步验收工作。3.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4.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二、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合同内容,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二)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含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2.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4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按照有关专业“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完成了由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构成的《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均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署。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合格。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竣工质量验收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5.工程观感竣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6.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按照附录4的要求,编制了完整的治理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按治理工程项目文件资料顺序分类汇总、立卷并整饰后装订成册。7.施工单位已编报工程结算书,并通过建设单位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8.施工单位已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9.施工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10.附录4规定的初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5(三)竣工初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和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外,还应提交:1.项目管理文件;2.立项文件;3.勘测文件;4.可行性研究文件;5.设计文件;6.工程管理文件;7.监理文件;8.施工文件(含施工检测报告);9.工程监测资料;10.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工程结算及审计报告);11.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2和附录4。相关资料提交单位以附录4中的资料保存单位为准。(四)竣工初步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质量,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单位关于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各参建单位采取多媒体依次分别汇报,项目分标6段施工的按标段进行汇报。3.审查竣工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重点是:(1)对所有参建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尤其是对项目投资控制、施工合同执行、监理工作、设计变更、施工安全与工期控制等情况的评价。(2)对质量验收工程档案(图纸、资料和成果)进行评价。尤其要将隐蔽工程和建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始资料和质量检验评定记录作为审查评定的重要内容。(3)对竣工图表和工程结算及审计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对。(4)对施工过程简易监测报告进行评价,对下步试运行中治理效果监测提出意见;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单位。5.初步验收质量合格的治理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试运行期的管理和维护。6.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应按整改意见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整改后重新进行初步验收。7三、竣工最终验收(一)竣工最终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已对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组织了整改,工程试运期满且运行正常符合设计要求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最终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符合竣工最终验收条件的,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二)竣工最终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工程。2.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等已整改补充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3.根据工程设计及有关规定,工程试运行期已满(达到了一个水文年或以上)。4.建设单位已组织编报项目财务决算,并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5.建设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主要内容为: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整改实施情况、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工程试运行效果、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补充完善情况。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施工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主要内容为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等的整改补充情况、试运行期工程质量及效果情8况、工程维修情况。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7.设计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对试运行中工程总体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的总体评价。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监测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报告应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至少一个水文年)的工程效果监测进行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监测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监理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重点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0.附录4规定的终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11.已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完成竣工档案资料立卷归档。(三)竣工最终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除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竣工最终验收申请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期工作报告外,还应提9交: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整改文件;2.工程试运行期管理文件;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4.工程试运行期监理文件;5.工程试运行期监测文件;6.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3和附录4。(四)竣工最终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试运行后的质量,包括观感竣工质量。听取建设、施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测、监理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试运行的总结或评价报告。3.审查工程试运行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的重点是:(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情况(2)工程治理效果监测情况(3)工程维护管理情况(4)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5)工程竣工档案完备情况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根据试运10行情况,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在初步验收评定的质量等级基础上,确认最终质量等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明确治理工程整改完善、使用维护的措施及责任单位。四、竣工档案归档及工程移交要求(一)竣工档案归档要求1.按照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必须按附录4要求分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技术档案资料。2.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和归档保存工作。(二)工程移交要求终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实物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五、工程治理效果监测要求(一)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开展工程治理效11果监测。(二)监测单位应按照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批设计变更中监测的要求布设监测网点进行监测、采集、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对监测网点布置需要调整的应征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同意。(三)监测单位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检查监测网点是否有遭受破坏、损坏的情况,检查地质灾害体、治理工程是否有较大变形迹象,完善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安全渡汛。(四)监测中发现地质灾害体或治理工程变形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核实后,立即向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出现险情的要迅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或抢险措施。(五)试运行期满后,监测单位应编制治理工程试运行治理效果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治理工程效果监测执行标准、监测方案内容及工作量、监测方法与主要仪器设备、对地质灾害体变形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数据分析和主要结论、根据监测结果对试运行期工程治理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附监测数据及相关分析图表。六、工程运行维护要求工程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划定治理工程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负责工程运行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在工程12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行中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各类工程维护要点如下:(一)排水工程的维护1.工程管护单位应定期对排水工程进行检查,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