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规制之研究作者:张佳璐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丁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与司法救济2008所谓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其效力的法律缺陷。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都各自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团体法的个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不能完全用法律行为理论来判断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决议存在瑕疵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引起股东大会决议纠纷。鉴此,本文探讨了对股东大会决议纠纷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司法救济的原则,然后根据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不足,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阐述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内涵。首先从股东大会的运行机制入手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然后论述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在各国的立法概况,最后阐述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原因。第二章讨论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的表现形式。股东大会决议既可能在决议程序中存在瑕疵,决议也可能因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存在瑕疵。一般将根据构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不同事由,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进行归类,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在这一部分会重点对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几种主要的表现形式进行阐述。第三章讨论瑕疵决议的效力。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是法律行为,但作为一种社团性行为,决议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发生的团体法律效果牵涉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决议经公司执行机关执行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还会产生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所以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认定,事关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和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完全用法律行为理论来判断决议的效力。而后对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进行分析。第四章论述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首先介绍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诉讼类别,然后以公司自治原则和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阐述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2条则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过度干预会侵害到公司的自治权。要想在解决纠纷与尊重公司自治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司法救济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五章是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首先对1993年和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指出1993年公司法的缺陷及2005年公司法的进步性。但与其他国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现行公司法仍有许多不足。最后,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提出如何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各项配套措施。2.学位论文邸岚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研究2006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是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等的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参与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既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是召开股东大会所要追求的目的与结果。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形成决议成了股东支配公司的主要途径。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公正、合法,无论对公司决策,还是对保护股东权行使、体现股份平等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探讨如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公司意思决议,一直是公司理论、立法和实践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而引发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人权益纷争的案件也引发了大量这方面的思考。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结合对我国新《公司法》立法基本理念的剖析,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形成决议所要具备的内容和形式要件以及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文中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主要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法律性质和效力三方面的内容。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是贯穿整个股东大会始终的核心之所在,是股东大会召开要达成的终极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公司的性格生成具有根本性影响,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时,考虑到公司法作为民法特殊法的地位,在考察了民法中对法人决议的规范后,提出股东大会决议就其性质来看,是以股东的意思表示为基础,通过多数决原则而形成的,对公司能够引起肯定或否定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它法律效果的产生,通常只需要过半数参与人的相同表示,而非所有参与人的一致。其明显带有团体法的性质,应该按照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来看待。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后,不但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内部各机关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情况下,还能对第三人产生影响。第二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分析。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范围,实际上就是股东大会权限的范围。各国的公司法大多都对股东大会的权限作了一定的限制,股东大会一般只能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论是法律规定的还是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为股东大会的专有权限,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公司其他机关不得篡夺或妨害,也不得委任给其他机关或个人。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范围如何界定,隐含着立法者在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限问题上的不同的立场和态度,对此,各国采用了或列举、或概括的不同立法。本部分在比较了两大法系立法例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分析了我国对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的认定。并指出章程在对股东大会的权限确定时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不得与公司法明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事项相抵触。形成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需要具备合法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第二部分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要件所进行的探讨,在第三部分,就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程序的论述。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大会上按规定的决议方式进行表决都是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的必备形式要件。股东大会不但要由合格的召集权人的召集,还要对股东进行通知或公告。通知中列明有关股东大会的具体信息,一方面股东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出席大会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制约着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范围。股东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是决议形成的中心环节,为此,各国理论和立法对表决方式都有相当多的研究。本文一方面分析了决议形成所需具备的出席会议的法定数和决议表决时同意的法定数,从分析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来说明表决权的可分性;另一方面选取表决方式中颇具特色的几种类型来阐述不同表决方式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的影响:累积投票制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网络表决克服决议形成的地域局限。此外,在论述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第四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研究以及对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文章介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和分类后,对瑕疵决议的效力按不同类型区分为决议无效、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三类,接下来重点论述了目前各国对决议瑕疵的非司法与司法救济途径,最后对比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后对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不同立法态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3.期刊论文钱玉林.QIANYu-lin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现代法学2005,27(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4.学位论文乐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研究2007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意思机关实现其机能的方式。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我国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一方面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前救济措施规定的不太完善,有些重要的制度诸如表决权的书面行使、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类别股东的分类表决制度、网络投票制度等没有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措施规定的也不太充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杜绝瑕疵决议的滋生。尽管2006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对此问题加以了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诉前救济措施和诉讼救济措施加以完善,但依然存在一定空白和粗糙之处。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上,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从诉前救济和诉讼救济两个方面加以详尽的规定,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本文主体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基本问题的概述,涉及决议瑕疵的概念,认定标准、表现形式和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主要是指决议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在认定标准上比较宽松,不可过严;表现为程序瑕疵,包括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瑕疵和内容瑕疵,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在瑕疵决议的效力上,究竟为无效,还是为可撤销,主张应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措施的原则完善,提出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应遵循保持决议安定性、尊重决议程序性和利益均衡等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瑕疵决议既可以通过非司法的途径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提起决议效力否定之诉。在瑕疵决议的非司法救济途径中主要分析了决议瑕疵的补正范围、补正方式及其合理性。在瑕疵决议的司法救济途径中,主要探讨了决议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和不成立之诉的法律性质及在诉讼主体、除斥期间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否定决议效力判决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运用对比与联系的方法首先介绍了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重大影响,可以说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与其他国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仍显得比较简单。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不足之处后,针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直接诉讼、派生诉讼等方面提出了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意见。5.学位论文原永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论2007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出现的影响其效力的法律缺陷。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平台,对于体现股东意志、维持公司运营的合法与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维护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研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新《公司法》虽为瑕疵决议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的判定提供了明确准则,但只是构建了整体框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采用列举法、归纳法、比较法、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相关问题。首先,通过国内外研究综述,探讨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性质与效力;其次,通过立法例观察,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内涵与效力进行了阐述,以新的视角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从违反章程、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四方面进行剖析;最后,从非司法救济与司法救济两方面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进行构建,提出了完善股东大会召集决议制度、增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效力类型、立法上多设非司法救济措施、司法可先行立法、完善配套诉讼机制、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设立除斥期间、扩大瑕疵决议范围等立法建议。6.期刊论文山下真弘.刘小勇.MahiroYamashita.LiuXiaoyong日本公司法上的营业转让与股东保护——对判例/学说的再评析-太平洋学报2009,(7)日本在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营业转让也被改称为事业转让.关于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营业转让的效力,存在着绝对无效说与相对无效说,但还是应采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