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贵州省装饰行业协会编制2甲方(发包人):法人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承包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周平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行业准入证号码:工程设计师:身份证号: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号:合同签订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施工地点:。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工程户型(以房管局登记备案为准):。1.4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1:《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确认表》、附件2:《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及附件3:《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纸》)。1.5工程承包方式,经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1)乙方(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4:《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明细表》);(2)乙方(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发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4及附件5:《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明细表》);(3)乙方(承包人)包工、甲方(发包人)提供全部材料(见附件5)。31.6工程期限: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7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金额大写:(见附件6:《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若变更施工内容或材料等,变更部份对应的工程款按实际发生另计。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2.1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2.2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执行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2.3其它约定标准(1)_____。第三条甲方责任3.1本合同签定日内,甲方需将首期工程款项支付给乙方。3.2开工前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并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用保护措施。若甲方自带设计方案,在现场交底前还应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文件1份。3.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文等手续及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3.4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3.5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内大面铺贴二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管道设施。(5)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施工的其它行为。43.6凡涉及4.5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3.7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3.8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如有需要),负责合同履行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签证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驻工地代表所签署的文件应视为甲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第四条乙方责任4.1根据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4.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驻工地代表所签署的文件应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范和环境保护规定。4.4积极配合甲方委托人和丙方开展正常工作。配合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开展工作,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阶段性工程验收。配合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4.5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理设施。(2)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承包人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5)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6)负责将装修垃圾装袋,及时清运到物业指定位置,并支付物业管理所收的相关费用。4.6向甲方提供项目完善、清楚规范的报价文本,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专业的报价师或报价系统提供标准报价。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在施工项目不变更的情况下,工程的结算价格与预算价格误差不超过%,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4.7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第五条工程变更55.1合同签定后,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还需增加工程项目,在增加制作之前,乙方作预算造价;如需变更,甲乙两方须协商一致,参照同类工程价格调整相应费用。5.2增加项目所需的费用,必须在增加项目施工前一次性交纳。(参见4.1款及附件7:《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单》)。5.3合同签定后,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需减少工程项目,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费用,并约定:甲方单方面要求减少施工项目所对应的费用(以工程预算为基础),应划拨%给乙方作为补偿;乙方提议或要求减少施工项目,经甲方同意后,其对应的费用按原预算的100%在工程完工后返还给甲方。第六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甲乙两方须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书面变更单,并告知丙方。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单是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6.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6.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6.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责任由乙方承担。6.4因设计变更或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该责任。第七条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约定7.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包括水、电等隐蔽工程的验收);(3)竣工验收(包括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但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4)其他约定的项目验收。7.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起七日内组织工程验收,日内组织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根据国家标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须于竣工七天以后进行),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看管等费用另行约定)。当甲方接受第三方组织工程监理及环境检测单位时,乙方有义务督促相关工程监理及环境检测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协助验收;因工程监理及环境检测单位原因造成验收延迟时,由甲方担负延迟责任。6甲方提前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自行承担工程有关的质量问题,但乙方仍应承担合同的保修责任(详见附件8:《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单》)。7.3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代表与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如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影响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以顺延。7.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7.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7.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电路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五年。同时由甲乙两方签订《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修协议》(详见附件9:《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修协议》)。第八条关于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约定8.1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乙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交于甲方。8.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书面认可分4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批次拨款时间付款比例备注第一次开工前3天45%如提前完工,甲方应相应提前划拨相应工程款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第二次泥作完工35%第三次木作完工15%第四次整体工程完工5%8.3在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丙两方提出工程确认(阶段验收)及拨款要求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前期工程确认或阶段验收,并在确认或阶段验收达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款的书面证明材料;甲方对前期工程提出异议时,应在异议解决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款的书面证明材料。8.4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件10:《贵州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第九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9.1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应为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79.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并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乙方发现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组织检测验收后交乙方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9.3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室内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9.4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组织验收后,由甲方确认备案,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条有关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10.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要求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10.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10.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奖励约定11.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1.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1.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同意划拨每批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的违约金。11.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11.5开工后,甲方提出提前完工的要求,乙方遵照甲方需求,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每提前一天,甲方应奖励乙方人民币元。第十二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2.1甲乙两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由贵州省装饰协会进行调解,或提请其他个人或组织调解。12.2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调解不成时,选择以下第种解决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第十三条其它约定13.1施工期间,若甲方发现乙方违规施工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工,与乙方交涉,要求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