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一、概述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涵义•(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三、先行履行抗辩权•(一)先行履行抗辩权的涵义•(二)先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三)先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四)先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四、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涵义•(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3•名词辨析:•一、抗辩•又称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事实的主张,它可以对抗请求权,也可以对抗请求权以外的权利。•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与民事诉讼中的抗辩不同。具体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三、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四、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如:买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涵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5第四节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二)成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双方互付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限。–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实现时,因同时履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三)法律效力–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债务时,行使抗辩权者应当恢复履行。–双方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自然终止。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6•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延迟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延迟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部分履行•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即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7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四种情况–法定同时履行•《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在提取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同时支付•《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约定的同时履行•双方约定即时结清的买卖–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推定的同时履行•仅约定一方履行义务时间,推定为同时8•案例:•【例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的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例2】设例1中甲已交付了10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问: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不可以特别注意:此处的“未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他方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2款)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除非该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9•二、先履行抗辩权(也称后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合同法》第67条)–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二)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三)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定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方需履行其债务。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10•案例:•【例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的意思是否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为什么?不是。因为只有双方的债务都到期时,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例中乙主张的是自己无履行的义务。•【例2】设例1中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有道理。乙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例3】设例1中甲乙约定双方均应在6月1日履行,甲交货,乙付款。但过了6月1日,双方均未履行。双方的行为怎么认定?•双方即构成双方违约(迟延履行)行为。•【例4】设例3中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知,甲的交货有小部分残次品。此时双方的行为怎么认定?•双方也构成违约行为,乙方为迟延履行,甲方为瑕疵履行。(二者区别:如一方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11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一)概念•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二)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是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12•(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69条)–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3三种抗辩权的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中的区别1、双方互付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限。2、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3、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1、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2、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1、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2、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3、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权利主体当事人双方后义务给付人先义务给付人行使的要求//通知对方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