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课程内容第一章企业制度的演进与公司治理学的诞生第二章公司治理学的理论基础内部治理第三章股东权益及保护第四章董事会制度第五章经理人激励性报酬机制外部治理第六章资本结构与公司融资决策第七章证券市场与控制权配置第八章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第九章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模式第十二章公司治理的演进及其模式新兴治理第十章企业集团治理: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第十一章网络治理:公司治理的延伸公司治理实质及其基本问题学习提示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股东股东经理公司治理是维护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股东权益是分析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股东权益是通过股东大会制度和股东诉讼权制度来实现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制度维护自己权益;------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提起诉讼,实施事后救济措施•这一章是研究公司治理具体制度安排的开始第3章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股东和股东权益3.2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教学目的1、了解股东权益的性质、具体内容;2、区分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差异;3、掌握股东大会的职能及其表决机制;4、理解股东诉讼权和中小股东维护机制。学习提示基本概念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股东诉讼权学习提示本章重点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股东诉讼权本章难点累积投票制股东诉讼制度导入案例:万科股东状况截止2011年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90.17万人,股本总额109.95亿股(流通股),人均持股12,193股。前10大股东中,有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19亿股,占总股本14.73%;有机构投资者;有流通B股;还有个人股东刘元生。前10大股东合计持有25.44亿股,占总股本23.14%万科集团总部:深圳盐田区大梅沙•作为公司所有者,各类股东都拥有各自的股东权益: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诉讼权。•股东权益需要通过普通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得以行使。导入案例:万科股东状况点评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目标为抑制管理腐败,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要通过股东大会制度进行事前预防;通过股东知情权进行事中监督;通过诉讼权进行事后救济第3章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股东和股东权益√3.2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3.1股东和股东权益3.1.1股东及其类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东1、2、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3、3.1.1股东及其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前者指符合国家法律的本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后者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社团法人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的投资机构。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东前者为组织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缴纳出资,并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股东。后者指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者受让公司股份的股东。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前者指以获得投资的长期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者,因此这些投资者会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后者指仅关注股票市场收益的交易者,他们只在乎短期投资收益,仅关注公司股价变动。知识链接:股东形态的变迁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并存自然人为主体股东形态的变迁20世纪30年代20世纪70年代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很大,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参与的积极性不足。•20世纪后期,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和更多股东对公司控制过程进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恢复。3.1股东和股东权益3.1.2股东权益股东权益的分类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1、2、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3、股东权益权益:权益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益的存在要以向公司提供资产为基础。企业获取权益投入资产股东股东权益我的车我的权益别人的权益公司法人资产个人资产投资入股前投资入股后•投入公司的资产后与公司原有的资本融为一体,形成公司的法人资本,由公司占有和使用。•投资者将资产投入公司之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随之也就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而代之以不能将资本撤回的投资者所有权——股东权益。1、股东权益的分类法定股东权益章定股东权益普通股股东权益优先股股东权益普通股股东权益:一般股东行使的权益:一是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二是监督决策权;三是优先认股权;四是股票转让权。优先股股东权益:根本特征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与这种优先权相伴随的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投票权。法定股东权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股东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益,体现来自国家的保护;章定股东权益;由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规定的股东权益,是公司的自我保护机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益。自益权:不需要借助他人就可以实现的,比如分红权、盈余分配权等,属于法定权力共益权:权力的行使需要借助于其它人的意志来实现,比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知悉权等等。属于章定权益自益权公益权从法律理论的划分从行使主体为标准的划分按照股东权益来源的划分2、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股东权益的主要内容2、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股份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以供查阅提案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但要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决定的程序进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就有关议案投票表决: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股息和其他收益:一是股利分配权;二是新股认购优先权;三是清算剩余分配权诉讼权股东有权对侵害其应得利益的董事或者经营者进行法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行为。一是股东集体诉讼,二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国有股“一股独大”特征的形成•1992年5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1994年3月《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纯国有企业或国家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限制国有股流通形成“一股独大”截至2005年6月底,沪、深两市共有A、B股上市公司1391家,总股本之和为7485.83亿股。其中国有股占总股本的49.45%。大股东操纵大股东“掠夺”“内部股东控制”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股权分置”:在中国股市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个人股、外资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就是所谓“股权分置”流通股非流通股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1992年1994年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发起人股54%54%53%55%57%60%59%外资法人股5%1%1%————募集法人股9%11%9%8%6%5%5%内部职工股1%1%1%2%1%00其他(转配股等)001%1%000非流通股合计69%67%65%66%64%65%64%A股16%21%22%24%28%26%28%B股15%6%6%5%5%3%3%H股06%7%5%3%6%5%流通股合计31%33%35%34%36%35%36%合计100%100%100%100%100%100%100%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置”改革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实现两类股票并轨,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进入试点阶段。2005年9月,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到2007年12月31日,已完成或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未完成的企业只有33家,至此,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实现同股同权流通股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知识链接: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关键“股权分置”改革面临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两类股权市值数量差额巨大可流通股市值:8,300亿元不可流通股市值:1.62万亿元股市暴跌第二类问题:两类股权持股成本差额巨大可流通股成本:1元/股不可流通股成本:多倍溢价流通股东蒙受损失关键:稳定市场预期,保持市场稳定,解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大非”:禁售1年后,12个月内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小非”:禁售1年后流通解决办法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支付“对价”使流通股股东获得补偿解决办法3.1股东和股东权益3.1.3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在公司经营中所处地位不同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1、2、两种权益偿还期限不同3、公司资产来源公司资产来源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所有者权益受益人受益人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债权人权益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1.3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债权人权益在经营中的地位“不参与权益”承担风险程度优先权益,收入稳定,风险低偿还期限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清算后获取尚存剩余财产股东权益在经营中的地位“参与权益”承担风险程度剩余权益,收入不稳,风险大偿还期限偿付日期固定,到期不偿付本利,则破产清算。知识链接:债权人的保护规则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使得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因此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注重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公司资本保全原则以及公司清算规则。第3章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股东和股东权益3.2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3.2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1股东大会的性质与权利3.2.2股东大会的类型3.2.3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3.2.4股东大会的议事制度3.2.5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性质、类型运行机制3.2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1股东大会的性质与权利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的权利1、2、1、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特征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东发表意见、争取自己权利实施的一个主要渠道。但股东大会不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股东大会是公司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股东大会,如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只是年度定期或在公司有重大问题时才召集,无常设必要。2、股东大会的权利决定审议和批准报告的事项股东大会要对董事和监事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包括:董事在公司亏损额达资本总额的1/3时所做的报告、对于公司债券的募集原因和募集结果所做的报告;监事对财务表册的核对报告、对公司清算的检查报告等。法定作出决议的事项第一,关于一般事项:对于董事、监事、清算人的选任、解聘及报酬的决议;对于董事所编制的会计表册、清算人所提交的各项表册是否通过的决议;对于分配盈余及股利、补选改选董事、监事的决议第二,关于特别事项:关于缔结、终止、变更有关出租、委托经营和联营的合同;公司财产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