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与管理》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学习要求1、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平等原则。3、理解股东、股票与股份的关系。4、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主要内容第一节股东概述第二节股东的权利第三节股东的义务第四节股东平等原则第五节股东名册第一节股东概述一、股东的含义二、股份、股票与股东的关系三、股东资格的取得四、股东资格的丧失一、股东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指的是取得公司股份,并以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人。二、股份、股票与股东的关系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是均分的单位;股份的归属是股东,即出资认股的人或受让股份的人,股东享有股东权,是公司最高意思机关的构成人员;股份的形成即为股票,它是一种有价证券。三、股东资格的取得(一)原始取得通过认购行为而取得,包括公司设立时认股取得和设立后发行新股时认股取得两种。(二)继承取得指因转让、遗赠、公司合并或股份的受让而取得。其中转让是最主要的形式。四、股东资格的丧失(一)绝对丧失公司消灭或股份消除。(二)相对丧失在公司减少资本或因公司合并而合并股份时,处分其不适于合并的股份及股份转让等情形下,股东均相对丧失其股东资格。第二节股东的权利一、股东权利的含义二、股东权利的内容三、股东权利的分类一、股东权利的含义股东权利,简称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从而在公司存续中对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就性质而言,股东权利是因股东持有股份而与公司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二、股东权利的内容(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并行使表决权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106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为保障少数股东的权利,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少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公司法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些国家条件更宽,如德国5%、韩国3%。(三)转让股份权一般情况下允许股东自由转让股份。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一定时间内转让股份加以限制。限制性规定第141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查阅权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股息红利分配权股东的核心权利股东虽然可在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股价涨停之中赚取差额牟利,但分配股息红利也是股东投资的一个主要目的。(六)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者监事会召集和主持。有利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从而有利于维护股东权利和保障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法的规定第101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七)临时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和议案的权利。新增的权利,可提高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治理中制衡的需要。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八)优先认购新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在发行新股票时,具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既可行使其优先认股权,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也可出售、转让其认股权。当然,在股东认为购买新股无利可图,而转让或出售认股权又比较困难或获利甚微时,也可听任优先认股权过期而失效。(九)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终止时清理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186条第2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十)股东诉讼权保护股东利益的有力手段直接诉讼权。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派生诉讼权。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第151条第3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股东权利的分类(一)按行使的目的可分为:1.共益权:指股东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权利。2.自益权:指股东受领公司财产的利益分配权。(二)以持有股份的比例可分为:1.单独股东权:指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2.法定少数股东权:指为了弥补股东大会的无能,使公司业务能健全发展而持有已发行股份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东须继续一定期间,始得行使权利。第三节股东的义务一、股东的基本义务二、控股股东的义务一、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义务:指以取得股东资格为目的,依一定程序,对公司所应履行的出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2、依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必须按照约定的出资标的、数额、时间缴纳出资,股东出资不得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相关规定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二、控股股东的义务(一)谁是控股股东?(二)控股股东有哪些义务?(三)为什么要加大控股股东的义务?(一)谁是控股股东?公司法216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控股股东有哪些义务?1.控股股东的出资义务一是指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份公司成立时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其投资抽回(向公司借款或者要求公司为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是控股股东变相抽回出资的常用方式)。(二)控股股东有哪些义务?2.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即控股股东在行使股权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表现为:一是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使中小股东的股东权行使在程序上得到保证。二是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二)控股股东有哪些义务?3.控股股东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即控股股东不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公司的形式为己谋私利。一是股东与公司做到在资产、财务、人员上与公司“三分开”,以防止出现控股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即所称的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二是在公司的经营中,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之上,这其中最为关键之点就是要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三)为什么要加大控股股东的义务?因为控股股东具有滥用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公司利益、中小股东权益的天然倾向。例如:阿继电器(000922):公司披露大股东占用十多亿;西藏矿业(000762):大股东占款近1.2亿多元;深赛格:9亿融资换来巨亏大股东占用资金是根源;*ST江纸:因大股东巨额占款连续亏损将暂停上市吉林炭素(000928):大股东占用数亿资金;再如湖北的“猴王股份”。相关公司法规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相关公司法规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股东平等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二、股东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三、股东平等原则的例外一、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含义:是指公司对于股东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给予平等待遇,即公司对股东的每一股份给予平等待遇,它实质是股份平等原则,而不是股东人格的平等,是针对股东所持有的每一份股份而言的,每一份股份所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平等,即股东的同股同利和同股同权。第126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二、股东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一)公司各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二)股息及红利的分派,除章程另有订立外,以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为准;(三)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按照原有股份比例优先分认;(四)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应按各股东比例分派。三、股东平等原则的例外1、表决权平等的例外我国没有相关规定。但有些国家(地区)公司法有规定,如台湾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各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应以章程来限制其表决权。立法原意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2、发行特别股的例外如优先股的股东权和后配股的股东权。这一例外是为方便公司筹资而订立。(1)优先股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②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但次于债权人。(1)优先股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2)后配股后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时比普通股处于劣势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后,对剩余利益进行再分配。但行使的股东权和普通股股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