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集体合同向常春2012年9月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一致解除(也称“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续)(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增加)(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增加)(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种情形,增加了2种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增加)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增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原有条文)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5种情形,取消了1种情形(约定终止条件)。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过渡性规定。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43条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3.劳动合同保存2年备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解除综述协议解除(第36条)无条件补偿或不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单方解除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职一般预告辞职(第37条)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第37条)无条件不补偿一般即时辞职无需通知辞职许可性条件(第38条)许可性条件(第38条)补偿辞退即时辞退许可性条件(第39条)不补偿预告辞退一般预告辞退裁员禁止性条件(第42条)许可性条件(第41条)许可性条件(第40条)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第98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条件或标准旧法新法协议解除补偿因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而协议解除才补偿预告辞退补偿补偿即时辞职(试用期内辞职除外)、裁员补偿(最高法院解释)补偿终止不补偿终止原因不在劳动者本人的才补偿补偿标准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高薪者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案例1:孕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9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分析: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例2: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17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17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与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金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补偿金与赔偿金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所给予的补偿,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所作出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1、经济补偿是劳动法就规定的权利,而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加以明确的概念。2、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