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政法〔2007〕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1号)的规定,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龙岩畜牧兽医水产局、龙岩市卫生局等4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2见附件1—4)予以公布。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法制执法通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存档。3附件1: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共32件(一)法律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二)行政法规8件(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4动保障监察工作。(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5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职业介绍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地方性法规7件(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4)《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6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5)《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组织协同指导、监督。(6)《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7)《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四)部门规章10件(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7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4)《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8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9)《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10)《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9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省政府规章4件(1)《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监察。其主要职责:(一)宣传劳动法规;(二)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2)《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第四条: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4)《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第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相应的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名称: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执法依据:共8件1、行政法规2件(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劳动10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2)《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3、部门规章3件(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11(2)《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4、省政府规章1件《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第十条: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二)名称:龙岩市劳动就业中心执法依据:共8件1、行政法规1件《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2、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1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