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按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2(三)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审定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四)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审定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第七条分公司、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审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定)。(三)审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所属控股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审定。(四)审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核所属(管理)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集团公司审定。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和使用管理职能。3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六)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竣工验收工作;(四)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4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五)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情况两种口径分类:(一)按用途分类:1.机械设备2.大型发电设备3.办公设备4.生活设备5.测量设备6.施工设备7.通讯设备8.运输设备9.房屋10.建筑物11.土地(二)按使用情况分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基建用固定资产4.租出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6.未使用固定资产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8.土地第十四条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同时按前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情况分类的基础上再按用途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与计价第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盘盈、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途径增加。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方式包括基本建设(含小型基建)、更新改造和外购(含零星购置)等。固定资产购建纳入企业资本性收支预算管理。第十七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帐、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息一致。第十八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企业应按集团公司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对虽己交付使用但尚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企业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九条企业购置(含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7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第二十条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第二十一条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权限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报财务部门入帐。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对于已经入帐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不得随意变动。(一)根据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二)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调整暂估价值;(三)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况。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和减值准备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预计残值率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任何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执行与集团公司不同的折旧政策,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四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等,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第二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一)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8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五)基建用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三)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四)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实施检修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检修项目计划,对于超出预算的修理费用应事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减少与清理9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等。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定),实行有偿转让,并应按规定对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作价。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转让由企业内部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及时填制固定资产转让核销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经办部门负责催收转让价款。第三十四条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三)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四)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五)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10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一)企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报废,由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与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信息,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报请总经理批准后,送企业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报送集团公司实物管理部门及价值管理部门。(二)需要报经审批(定)的资产报废,由企业按前款规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进行技术鉴定并经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后,在每月10日前汇总报送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负责相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对技术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如必要可以重新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出具审批(定)意见,企业财务部门按照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审批(定)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固定资产报废未经批准之前,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原则上只能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核算企业之间进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拨单由资产转出企业填写,资产转入企业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集团公司系统外的单位。第七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11对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并定期核对一致。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名称、编码、分类、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二)资产原值及其变动情况。(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