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服务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和员工共同长期发展,为了保障良好稳定的工作秩序,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员工培训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国大地保险财产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及其支机构,营业部,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协议的都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服务期内,本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工合同以及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则需根据法律及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培训类协议存续期间,公司与员工共同协商约定的,由公司出资提供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员工承诺为公司服务到达的一定期限。第二章服务期的约定第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费用,针对于员工专项技术,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公司内部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部的原则上不约定服务期。第六条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其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根据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约定员工的服务期。(一)专项培训费用在8000元(含)以上15000元以内的,追加1年服务期。(二)专项培训费用在1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内的,追加1.5年服务期。(三)专项培训费用在3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内的,追加2年服务期。(四)专项培训费用在8000元(含)以上的,追加5年服务期。第八条专项培训费用是指对员工进行培训而支付的有有效凭证的培训费用,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单据。第九条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学历教育费,考试费,交通费,出国培训费,培训考察费等,将在培训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并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第十条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起算日期按以下情形约定:(一)由公司为员工报销培训费用的,服务期自报销之日起开始计算(二)由公司直接为员工承担或支付培训费用的,服务期自培训开始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服务期长于所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双方若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若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若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酬管理调整体系调整员工在服务期限内的劳动报酬。第三章保密条款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期间,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应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公司信誉。第十六条持有公司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因公司原因在服务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补偿;因员工违反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十七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十八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办法第十九条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违约金的数额以公司提供的培训数额为上限。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上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一条违约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约定服务期月数-实际服务月数)/约定服务期月数100%培训费用总额。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离职时一次性付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根据地方法规和公司实际,确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或制定的实施细则,须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