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8、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9、定期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月报表,每年上报年报表。10、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指定专人定时收集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入暂存地进行处理,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并做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