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加强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2.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3.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4.完善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5.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下简称“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给予政策、资金、物资等保障。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监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10个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安全管理信息共享。2.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落实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企业关闭工作,落实处于人口稠密区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加强家具厂、制鞋厂、制革厂等各类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开展培训,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冻库、自来水厂、游泳池、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3.落实特定区域(港口、码头、航空港、铁路货场、保税区等区域,下同)监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海关要加强报关单位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的资质验证关口,依据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危险化学品验放手续,提高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查验率,严厉打击伪瞒报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消防条件审查及日常安全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航空港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在航空运输流程中各个运行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货场区域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加强铁路货场区域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货场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二、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二)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2.落实安全投入保障情况;3.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情况;4.危险工艺运行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安全管理情况;5.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6.特殊作业环节、变更、承包商安全管理执行情况;7.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9.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1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11.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每个季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存档,同时抄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为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供预警信息、应急预案、救援方案等,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控视频接入、监测预警、远程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功能,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四)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要岗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仪表控制系统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用报警系统、联锁装置。(六)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具备储存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七)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流向管理,杜绝流入非法渠道。(八)建立产品运输查验制度,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以及规定荷载量一一进行查验登记,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查验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三、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一)严格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化工园区(集中区)的本质安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决不能入区进园。安全监管部门要作为成员进入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安全管理,化工园区(集中区)设立前应当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园区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构建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二)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1.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口。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所有新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应当进化工园区;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基础设计时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要求。鼓励各市(州)推广成都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做法,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2.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要综合运用城乡规划、安全许可、环境治理、产业政策等,对以下5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3)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1.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名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人员,杜绝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规定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化学品性质或与消防处置方法相抵触的货物混装混运。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进行运输。2.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和上岗再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熟练掌握道路运输装卸和运行基本要求、运输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式,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生,确保运输中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安全、高效、快速处置。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促进企业提高制度建设、运输组织和运行监控的规范化水平。(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厂房布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2.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要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落实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连锁和连续记录。(五)加强特定区域安全管理。加强特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仓储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六)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覆盖危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全部纳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的深度整合、高度共享和实战运用,提高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监测、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