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十五、【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法就转让份额与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条件许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虽申请鉴定,但因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等案外人的利益,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就公司股权问题另行诉讼,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具备了鉴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程序,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如果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由婚姻当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又不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因此,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可参照《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涉及的是夫妻二人公司,除非双方同意对公司进行清盘,或者同意将部分出资转让给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均不宜处理,由双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另行处理。199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3.离婚案件如何处理股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比例出资设立公司或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股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依公司性质,首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如果董事会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让股权的,转让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董事会不同意改变原有的股权或出资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股权与出资的现值财产权利进行评估,尽可能维持原有的股份或出资状态,而以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一、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就转让份额与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如果公司股权价值具备鉴定条件,当事人均不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可告知当事人就公司股权问题另行诉讼,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2.如果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也具备鉴定条件,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3.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但不具备鉴定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4.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另一方拒绝分割股权现金价值的;二是一方同意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的。分割股权现金价值对公司资本势必会造成影响,如果不分割,则对非股东一方显示公平。我们认为两方面利益应当兼顾,可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2)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且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则对出资额部分暂不做处理。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2007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如果不涉及股权转让而夫妻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程序,确定股权价值,对非股东一方当事人进行折价补偿。如果涉及股权转让的,除非符合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否则另行解决。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二)股权证。股权证是未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取簿证形式,不向社会公开发行,持有人只限于股份制企业内部的职工。股权的转让受严格限制,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只能在职工之间转让或由公司收购,不能在社会上转让交易。根据股权证的这种特点,有的作者认为股权证不宜分割,而应处理归原股权人所有,由原股权人给另一方相当于该股权价值一半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的补偿。至于股权证的价值,可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发行该股权证的股份制企业当年公布的每股净资产额来确定该股权证的价值。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三)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表示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凭证。它同样是股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本身没有市场价格,也不能自由流通。而且,有许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多少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的注册资金比例来加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但有一定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没有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作者们认为不可将出资财产直接分割,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财产(注册资金),法院只能对股权进行处理。对股权的处理有两种方式:1、直接转让一半股权。即将以夫妻一方名义占有的股权的一半直接转让给另一方,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经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二是受让一方须具备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2、折价补偿。即将股权处理给原股权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该方按股权价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另一方,价值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经双方协商不成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法院应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的净资产为基础,按其出资证明的出资比例确定股权的价值;另一种认为应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应分割的股权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计算股权的总价额。2002山东高级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在离婚时处理原则与合伙情况类似,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以股份转让形式处理夫妻共同出资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对于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记名股票的,按照记名股票转让的程序分割;属于无记名股票的,由持有股票的一方将股票的一半交付给另一方即可。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一方之下,即虽从外表形式上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夫妻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已经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本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作为婚后投资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3)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该公司股东,另一方在纠纷发生时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形,如夫妻均为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如果夫妻本身对其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不适用直接分割股权。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权归出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取得相应的折价补偿。通常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进行补偿的数额。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5)本条中关于许多问题的表述都是“可以”这种授权性做法,而不是必然、必须等强制性规定。因为司法实践中情况错综复杂,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对其一一作出规定,只能是把一些相对比较可行的做法加以类型化,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些方法和依据。具体应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作出分割处理。另外,如果是分割股权的,则当事人还必须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七、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软件下载官网: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1998年8月24日)一、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精神赔偿请求权二、关于夫妻财产制三、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处理四、关于处理子女抚养的有关问题五、关于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六、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或标准七、关于建立无效婚姻家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