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国内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发展历程;2.区分一般独立性和特殊独立性、名义独立性和事实独立性两组概念的不同涵义;3.了解不同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差异;4.以当前中国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哪些主要因素制约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第三章独立董事第一节独立董事制度经理人员的高薪酬引发争议股东抱怨一是如果把经理人员的薪酬决策比作分蛋糕,切蛋糕的刀子掌握在打工者(经理人员)而非老板(股东)的手中;二是且不说经理人员的报酬并不总是与公司盈利的增长相联系,即使是相联系,公司盈利的增长也很难仅归因于经理人员的工作努力,因为许多影响公司盈利的因素不受经理人员控制;三是经理人才市场的竞争程度不足以成为经理人员获取高薪的正当藉口。强生公司CEO薪酬引起争议生公司是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一家制药公司。1994年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一经营年度经理人员报酬情况是:CEO的年薪为138万美元,其他经理人员为10.6万至60万美元不等。这一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时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股东认为这一薪金太高了。因为无论公司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有多高都无法与国家相比,甚至还比不上政府中的一个下属机构。而作为美国政府的首脑,美国总统的年薪只有20万美元,部长及国会议员的年薪也只有10万美元左右。与他们相比,公司经理人员近百万美元的年薪太高了。考虑到企业不同于政府的诸多性质,年薪40万美元作为上限足以激励任何人做好本职工作。公司经理人员只是雇员而非公司的主人,但是从报酬支付看,他们却领取数百万元的年薪,外加股票期权和其他报酬,显然是贪婪和滥用权力。公司的盈利事实上与经理人员的报酬也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甚至在利润下降时,他们的报酬仍在增加。这说明董事会已经成了自我永续的集团………第一节独立董事制度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独立性派生出的客观性独立董事可以做到旁观者清,帮助经理人员识别市场发出的预警信号,认识到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危机和商业周期的影响独立董事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特殊的知识和才能,能够处理特别问题当公司由一个强有力的CEO控制时,独立董事可以避免其过度一手遮天,及时识别和限制不当行为公司专门聘请擅长处理社会责任事务的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第一节独立董事制度三、我国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引入,首先是从赴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开始的。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于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112条首次提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第一节独立董事制度2000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要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性”的不同层次名义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名义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名义上的“独立性”是指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事实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方面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花瓶”独立董事:状告监管机构“郑百文事件”作为中国股市的标志性事件曾给出了太多悬念—虚假上市、虚增利润、信达收购、三联过户。其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也引发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第一次全面思考。郑百文弄虚作假事件披露后,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做出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部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这在我国证券市场开了先河,使得我国独立董事的尴尬处境被凸显放大:一方面可能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又因“摆设”而被市场“打板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独立董事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免除罚款。证监会却做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之后,该独立董事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证监会被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该独立董事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却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该独立董事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主要理由就是对于自己在郑百文公司“董事”身份的认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其担任的是董事,应该对郑百文公司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董事。该独立董事则一再宣称自己实际担任的是完全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拿任何报酬的“独立董事”、“花瓶董事”。引入外部董事应防止独立董事制度容易出现的问题变成了“花瓶董事”独立董事:不听、不看、不说郑百文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的经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同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南亚模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同国家公司法对“独立性”的界定英国公司法独立董事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从公司购买大额资产。大额资产是指超过5万英磅的现金或超过公司总资产10%的非现金资产。独立董事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但必须有偿取得。独立董事在买进或卖出公司股份时,需公开披露。独立董事一般不能从公司获取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差旅费用等应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加以反映。独立董事不能向公司贷款,或要求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特拉华州公司法(美国)独立董事可以持有公司股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不能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联。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是指在过去的两年中未受雇于公司,不是公司主要经理人员的亲属,未与公司发生总额超过20万美元的交易,不是受聘于公司的律师或投资顾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密歇根州公司法(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在过去3年内不得是公司的雇员,未与公司发生总额超过100万美元交易。独立董事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如超过3年,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独立董事资格。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中国公司法独立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应当归公司所有。独立董事除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独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使权力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1、资格上的独立性。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3、经济上的独立性。4、行使权力上的独立性。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的关系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他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灰色董事。所谓灰色董事,是那些除了董事关系外与公司还有其他联系的外部董事。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雇员,因此是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未必是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一定是外部董事,准确地说是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四、公司治理章程对“独立性”的指引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治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底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英国公司治理委员会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对股东履行受托责任对公司履行忠诚责任(着眼公司利益;服务所有股东;不损害公司利益)特有的职责(监督公司管理层;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评价董事会;提升公司名誉)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的权利(知情权;监督权;审核权;否决权)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独立董事行事倾向于规避风险,谨慎行事),激励包括:股东薪金、持有公司股票、延期支付、股票期权、保险保障制度;约束包括:声誉约束、法律约束、股权约束、市场约束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一、制约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独立董事缺乏流动性治理机制不相容限制了独立董事的影响力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缺乏聘请独立董事的动力独立董事能力欠缺独立董事受制于诉讼风险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二、独立董事作用评价独立董事提名独立董事来源独立董事人数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二、独立董事作用评价独立董事兼任独立董事如何获取信息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信息非对称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工作内容独立董事作用的主观评价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运行机制三、独立董事决策参与机制的设计强化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协调公司所有利害相关者独立董事战略参与案例讨论“伊利风波”与尴尬的独立董事伊利股份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要业务为牛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04年4月,“伊利股份”的独立董事俞伯伟与公司管理层发生了矛盾冲突。伊利股份声称,俞伯伟于2002年6月22日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俞伯伟近亲为法人代表的上海承祥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4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5月24日与公司签订合同金额分别为130万元、180万元和200万元的咨询项目合同。对于该笔业务,俞伯伟事先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伊利股份进行通报并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这种行为与其对公司应担负之诚信义务相违,与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之独立性相冲突。因此,伊利股份于6月16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宣布俞伯伟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俞伯伟则对临时董事会决议免去其独立董事的程序和理由提出质疑,认为既不合法又缺乏公正。俞伯伟提出,1999年,在他担任亚商咨询副总期间即为伊利股份做咨询业务。2002年之后,他受聘为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便不直接从事与伊利股份相关的业务了。他认为,导致其独立董事资格被罢免的真正原因是他对公司国债投资项目的质疑。但作为独立董事,俞伯伟认为他就国债投资所提出的质疑、声明与报告,是基于独立董事的职责,完全符合公司章程第103条第11项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披露问题。他同时强调,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他认为6月16日临时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的罢免议案违背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着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风险。公司业已进行的巨额国债投资属于非理性和非正常的投资,直接威胁到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且它可能与公司高管层的收购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甚至经济犯罪有关。俞伯伟说,作为独立董事,他“有理由表示质疑和关注”,并再次强调和坚持“应由独立董事聘请专门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国债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和合法性调查”。基于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根据章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届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审计和律师调查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伊利风波”与尴尬的独立董事(续)独立董事与公司冲突的焦点是国债投资项目。伊利股份曾经于3月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2002年10月18日召开的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关于“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国债事项”的决议及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在闽发证券北京所属营业部开户,进行国债投资,总额约3亿元。这项投资在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以“短期投资”的形式加以反映。俞伯伟则表示,在伊利股份3月9日的公告之前,公司3名独立董事对国债投资一事完全不知情。在3亿元国债投资被媒体曝光和上交所质疑后,伊利股份才发布公告并卖掉了一部分国债。在5月26日的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对此提出质疑,大额国债资金投入,没有经过董事会合理授权,在国债持续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