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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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①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②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英国宪法的产生二、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美国宪法的产生法国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三、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宪法关系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国家和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些是宪法关系的内容。至于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具体包括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由它的经济地位和阶级特性所决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革命的发展的产物坚定性、彻底性.农民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所有制地位政策1、公有制是经济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基础;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保护、鼓励、指导和帮助。(无监督、管理)2、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三资”企业1、保护、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二)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三)是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是提倡“五爱”教育,“五爱”就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构成为“四环节”,即:(一)是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三)是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四)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在我国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8周岁公民被剥政——无选举权未被剥——有选举权被限制自由其他被限制自由一般流动票箱投票委托其他选民代投例外:可回原选区投票——拘役、行政拘留、劳教未被限制自由——正常投票(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严重刑事犯——停止行使选举权不能回原选区投票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一般规定(1)权利平等——同票同权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个投票权的效力相等。注意:新修《选》14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意味着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选民,只要隶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同样的票数就能选出同样多的代表。(2)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3)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名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例外规定原理:平等应当承认合理差别(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同一少数民族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30%的,每1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可以少于平均数。(2)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3)华侨于直选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选举。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区分标准被选举者所属人大的级别。1、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乡两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民选代表。2、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设区的)市级以上(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选代表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级人大都采取差额选举,但是差额数不一样,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到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到1/2。罢免制度只讲一项重点,即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我国《选举法》第44条和第45条作了规定。在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三、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原因在于:一、中国有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即历史原因;二、中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和一部分散居的局面,是民族原因;三、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和西方或其他国家尤其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不一样;四是经济原因和国防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括为四个要素:一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二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三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四是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四、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理论依据是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原有的三个制度不变(即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注意没有司法机关)。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权利和自由。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主要有下述内容:(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职权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第一,代表有提案权。第二,质询权。第三,言论免责权。第四,代表享有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性质地位1、拟制性: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2、虚权性:无行政权,只是履行特定法律手续,无实体处分权。产生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当选条件1、政治条件:必须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年龄条件:必须年满45周岁。3、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1.公布法令权。2.形式任免权: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注意:(1)形式性,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选举或决定做出的。(2)任免的对象仅限于行政系统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或重要协定。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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