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第六章2一、股东是什么——概念股东就是公司提款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出资依法继受取得封闭公司公司成立时、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开放公司4股东的构成原始股东继受股东新股东5二、如何成为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取得原始取得:成立、认购首次发行股、认购新增股继受取得:转让、继承、公司合并6二、如何成为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合法转让被公司除名:章程约定被强制转让股权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股东除名是指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强制转让股东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东资格,强迫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机制讨论争议点:章程是否具备权力除名股东?8章程或决议能否除名股东?能够(Yes)法律不禁止章程、股东会决议是股东的自治章程、股东会决议体现意思自由实践中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能够(No)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资格丧失的几种情形,但没有除名的规定允许公司将股东除名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决定股权既是股东的身份权也是财产权,不能因除名丧失。9股东除名的立法现状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三》10股东除名的司法判例2005年10月,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集团公司的经营层及中层干部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化工集团的股东。刘文斌为化工集团所属分公司经理,在投资公司出资14万元。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化工集团的主要经营者,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2006年8月,化工集团解除了刘文斌分公司经理的聘用,化工集团董事长赵玉强即要求刘文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但遭到刘文斌的拒绝,赵玉强遂将刘文斌告上法院。11审理焦点:原告——赵玉强认为除名条款的约定符合自愿原则,内容不违反现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并可视为对股权转让民事行为设定的条件。被告——刘文斌则认为,除名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强制转让股权,违反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应为无效条款。12判决: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为了公司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对于公司的股东,自然有特殊的要求。除名条款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法律并不否认除名条款的效力“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必须对所持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对象为化工集团主要经营者”。该约定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有效条款13股东除名制度总结:股东除名制度已有立法尝试,表明司法态度并不禁止股东除名股东除名前提(立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除名依据(立法):股东会决议股东除名制度展望:依据章程,以下情形可被除名:1)股东严重破坏公司经营,2)股东违反竞业禁止,3)股东违法犯罪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4)公司章程其他约定14二、如何成为股东——资格谁是股东?--资格的确认15案例引入——股东告公司我是股东吗?16案例引入——股东告公司案例回顾杨某于2006年以100万加入某房地产公司,加入时杨某是以登记注册为股东并担任公司经理的条件加入公司的。但此后公司并未对杨某进行工商登记。后杨某提出诉讼:既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则不是公司股东,要求退还100万,离开公司。杨某的诉讼能否得到支持?17案例引入——股东告公司案情分析逻辑杨某拿回股款杨某是股东登记的效力是内部效力外部效力否支持不支持18三、股东资格的确定隐名股东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但是实际出资的股东显名股东谁是真正的股东19三、股东资格的确定《公司法》33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只能证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不能仅以此确定股东身份21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公司法》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2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23三、股东资格的确定源泉证据:出资证明书效力证据:股东名册对抗证据:工商登记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4三、股东资格的确定(一)内部关系中的隐名股东资格案吴甲(17万)徐某陆某张某吴丙吴乙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议,确认了各股东出资额约定吴乙、吴丙、张某的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5三、股东资格的确定(二)“挂名股东”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的实质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26(一)隐名-挂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三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隐名股东挂名股东隐名出资有效隐名股东享权利,挂名股东无权利27(一)隐名-挂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三25、27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隐名有名,必经程序挂名担责,先赔后追28三、股东资格的确定(三)“冒名股东”案“天上掉下的股东”此案“挂名”的股东与前述挂名股东有何不同?冒名与挂名有何不同?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这件案子,?29(二)冒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三29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冒人之名,责任自担30司考真题链接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2011年卷三26】A31总结:发起人协议、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股东名册在公司内部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司法》33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32总结对股东资格的外部效力而言,倘若某人的股东资格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则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新《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3四、股东权利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利股东权利股东34(一)股东权利的概念股东因其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称为股东权,简称股权。35股东出资与股东权利出资不实会否影响股东权利?如果会,影响所有股东权利吗36股东出资与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7旧《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新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8新法对股东权利的扩展:股利分配请求权(35、167)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87)新股认购优先权(35)退股权(股份买取请求权75)股份转让权(72)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74)39新法对股东权利的扩展:表决权(43、104)代表诉讼提起权(152)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40、101)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41、102)提案权(103)质询权(98、151)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22)累计投票权(106)会计帐簿查阅权(34)公司解散请求权(183)40(二)股东权利的分类按股权行使的目的自益权共益权41新法对股东权利的扩展:股利分配请求权(35、167)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87)新股认购优先权(35)退股权(股份买取请求权75)股份转让权(72)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74)自益权42新法对股东权利的扩展:表决权(43、104)代表诉讼提起权(152)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40、101)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41、102)提案权(103)质询权(98、151)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22)累计投票权(106)会计帐簿查阅权(34)公司解散请求权(183)共益权43(二)股东权利的分类按股权行使的股东人数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一股数股444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少数股东权45法定性渊源自治性渊源(三)股东权利保护的渊源民法公司法的配套法规相邻法特别公司法章程章程的性质:契约?法规?社团自治规章46偏向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资本多数决”的例外(四)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47(五)股东权利的内容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48(五)股东权利的内容1.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49表决权股东表达意思的方式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的例外: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授权50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51临时会议权《公司法》40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