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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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第二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第三节公司增资和减资第四节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第五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公司资本】(capital),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二)特征•1.资本是公司法人财产总额•2.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3.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4.资本是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的、在观念上确定的货币数额•对于第4个特征如何理解?二、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对资本不同含义和形式的理解,“三个台阶”、“两个视角”:(图示)实收(实缴)发行(认购)注册资本待收(待缴)(*名义)待发行(待认购)•【法定资本】,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且必须一次发行的资本。•强调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义务。•一次发行、一次认缴、但可分期缴纳。•【授权资本】,是指授权公司可以发行的公司全部资本,授权数额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未必一次发行)•强调公司资本募集的权利。【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三、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在这个公式中:•资产是公司实际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也称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说,所有者权益就是公司的净资产。•四、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1.概念•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都必须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但可分期缴纳。•(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在募集设立情形下,分期缴纳技术上不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81-2)(二)资本维持原则•1.概念•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2.立法意图•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①股东退股禁止。不得抽回出资。•②不得折价发行股份。•③限制非货币出资。•④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⑤亏损先行弥补。•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⑦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⑧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⑨限制转投资等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三)资本不变原则•1.概念•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2.立法意图•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小模型:股东(法人)公司(资本)债权人①出资③股权②债交易第二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一、出资的概念(教材P239)•【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具体问题:•①出资的法律意义是什么?•②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那么这项义务如何履行?•(出资是否必须用货币形式?其它形式可不可以?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以其它形式出资,法律有何要求?)•③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那么违反这项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④出资的结果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权,那么什么是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股东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⑤什么是股权?股权的性质是什么?股权的表现形式如何?•⑥如何行使股权?如何转让股权?如何保障股权?•二、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要件。•2、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第三节公司增资、减资•一、增资•二、减资•一、增资•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配股(证券法内容)•二、公司减资•(一)概念•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二)适用条件•(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三)减资程序•(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变更登记。第四节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一、股东出资的形式•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一、股东出资的形式•1、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①出资形式法定性(符合法律规定)•②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可用货币估价)•③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公司:•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出资形式总结:•1、可出资形式–(1)货币出资:不得小于(≥)公司注册资本30%–(2)非货币出资:可货币估价;可转让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法列举)•2、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二、股东出资的履行程序•1、出资(非货币)的价值评估(应当评估作价27)•2、交付并转移产权•3、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84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五节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一)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二)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三)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出资为机器设备两台,甲利用其控股地位,操纵丙公司董事会,将一台机器设备与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之部分股权进行置换,但b公司已濒临破产。•(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二、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适用于有限和股份)•(一)股东(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出资、出资不足)•补足+违约(发起人协议)•(二)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资本充实责任)补足+连带•三、公司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一)追缴出资•追缴——请求强制履行。•(二)公司对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设定权利限制–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前述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相应合理限制•(三)催告失权——适用于未全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向他人另行募集该股份的,该募集行为有效;–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权•(四)失权后——由其他发起人、他人代替缴纳出资、另行募集或减资–代缴:补空洞;–减资:减空洞。•补充的几个知识点:•1、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其出资义务履行采取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的标准;•(1)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2)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实际交付使用——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2、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行为的效力?•满足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财产。•(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例:甲为A公司实际出资人,乙为其所出资之名义出资人,乙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丙,请问丙是否取得股权?•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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