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的重点在这里了,教材版本不一定一样一、各章节复习要点:第一章宪法概论(重点)概要:此章的五节内容全部列为重点,因为这是学习宪法的起点和入门。但并不是全部的内容均为重点,具体的知识点分类可以参考教学大纲以及下面的串讲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重点)(一)为法的宪法(一般掌握)书中第一页,讲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同的特性:都是由特定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但这跟传统的法律概念相对比有不一样的地方。宪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此说法大家都是承认的。但是现在我们这本书没提到这一点,稍微有一点变化。因为宪法从理念上讲是由人民制定的,不是国家制定的,是人民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而不是相反,这是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点区别。这点要注意。(二)法的词源(一般掌握)可以出一些选择题,但是可能性不大,因为有可能答案在注释中。(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重点)概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对于理解宪法的概念十分的重要。至于说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4.宪法是政治法。过去讲宪法概念就讲这四点。讲宪法的效力最高,指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等等也是如此。授权立法也应该写明依据授权法。任何法律必须有它的效力来源,否则的话就是无效的,这个效力来源就是宪法。严格的讲,如果不说明效力来源,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四)实质意义上的宪法(重点)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制定宪法(从形式意义上讲),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理解的关键就是书上的第七页第四行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是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分权,即使没有一部法律被称为宪法,也是有宪法的。西方讲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是从仅仅具备形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说的。有一个宪法就是有一个限制,政府不能越过宪法规定去做事。如何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1.宪法是权利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事实的记录;3.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法的性质。一个国家,只有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处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比较类似于宪法,所以行政法被称为“小宪法”,但是它处理的是人民个体和具体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宪法,处理的是人民整体和政府整体之间的关系,是基本性的关系。或者说“宪法是人民授权政府进行治理的授权书”。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要:这一节应注意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区别,这些是理解宪法其他问题的关键,也是答好题的要点。比如书中讲到的宪法规范,其中讲到宪法规范有反复适用的特点,它是反复适用的,是针对一般人的。那么依据这个知识点出单项选择题,下面有四个选项,最高性,原则性,概括性,灵活性,到底是那一个特点?似乎这几个特点之间比较的相近,但是还是有细微的差别的。(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掌握)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二)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重点)1.最高权威性: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简单的说就是“宪法是母法”;2.原则性:什么是原则问题要根据一个国家的特点来决定的;3.概括性:由宪法规范的对象的广泛性决定;4.适应性: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5.无具体惩罚性:这个特点有争议;6.相对稳定性:我国的82宪法现今已经历88年、93年、99年三次修改。有人认为宪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就修改,不用关心是不是频繁。以德国宪法为例,它的修改更为频繁,几乎每一年都在修改,并没有影响法治。7.广泛性(一般掌握)8.灵活性:可以出一道题要求举例说明灵活性。另外,灵活性严格的说也是妥协性。妥协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宪法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9.历史性:因为法律规范一般都滞后于现实;10.纲领性补充: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等等是宪法部分规范具有的特点。比如“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纲领性的规范。但是,大多数规范都是确定性的。第三节宪法的分类(一般掌握)概述:对于考试来说,这是一个次重点。分类主要在乎学术上的意义,是人们运用抽象思维把各个宪法的共性与特点区别归纳出来。而且这些分类也比较的好记: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概要:这是掌握我们国家的宪法的关键。宪法观念从那里来,就是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而且研究一个国家宪法制度,切入点也就是宪法的原则。(一)概述(一般掌握)书上列了四个原则,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所针对的是反对封建社会确立资本主义的原则,有一些被我们国家借鉴改造。(二)人民主权――对于君权神授;(三)人权原则――针对封建社会任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来;(四)法治原则――针对人治;(五)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针对专制。补充:这些原则除了可以帮助理解宪法以外,还可以出论述题。比如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的法治原则,关键是我们如何理解“法治”。外国有学者认为法治需要满足16个条件,我国有学者认为10个条件就足够。实质上法治关键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人治就是一切按照人的意志去办,而法治就是当一件事情发生的时候,法律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按照法律的精神来办,那么就是法治。这是最简单的判断。关于法制,我国宪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法制原则。还有彭真那时就提出来了的法制十六字方针。法律的统治要建立在有法律的基础上,但理解法治不能按照制度的“制”理解。关于分权原则,中国和西方有很大的区别。我国不讲分权,讲民主集中制。但我们的国家机构之间是有权力分工的,比如全国人大、国务院等等都有自己明确的权限。民主集中制与西方的分权区别的关键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不能产生几个决策中心,要强调集权中的民主过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我们国家机构活动组织的原则。外国人不理解,问这是不是集权?回答:不是,民主集中制主要是强调民主。列宁讲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就是集权。第五节宪法监督概要:制定宪法以来,要不要确立宪法监督就是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一般掌握)(二)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一般掌握)(三)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重点)1.普通司法机关的监督: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美国。美国一般不轻易用宪法,“用尽其他一切手段才能到法院起诉”。2.立法机关监督:注意,实际上英国议会不监督宪法,它只是制定和修改宪法性法律,而不解释宪法性法律。不能解释宪法也就意味着不可能监督宪法。如果法律不合适,就修改。解释法律的权力在法院。实际上,这种监督方式起源于社会主义国家。3.专门机关监督(四)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重点)我国的宪法监督的方式:改变撤销(修改部分规定,但是法依然有效)(法失去了法律效力)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常委会(撤销)(撤销)国务院各级省级人大(行使行政权)(行使地方立法权)(改变或撤销)(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合乎上位法或者因为《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之,但是不能改变。因为国务院行使的是行政权,全国人大可以因为行政权行使的不合法,撤销行政法规,但是不能代替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对行政法规中的条文进行修改。同样的道理,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违法’,上级人大只能撤销。因为全国人大不能代替地方人民表达其意志进行立法。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以及对地方人民意志的尊重。而国务院对其领导下的各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因为它们行使的都是立法权,而且属于行政系统的上下级领导关系。第二章宪法的历史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宪法产生的条件1.社会经济条件2.政治条件3.思想条件(重点)我国历史上也曾经有过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当时人民没有接受,就是因为当时思想条件不成熟。(可以出选择题)(二)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掌握)(三)社会主义的产生(一般掌握)(四)宪法发展的一般趋势(重点)1.宪政民主成为各国宪法的发展方向(重点)。有学者指出,应该提宪政民主,而不应该提民主宪政。宪政民主简单的说就是有条件的多数人统治。宪法是民主的产物,但是民主不能是无限制的。多数民主也可能是可怕的,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而宪政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限制公共权力。宪政要求有限政府,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的行使时间都是有限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抑止民主的专制,象美国杰弗逊曾经指出民主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宪政就是要抑止这种趋势。2.宪法保障制度普遍建立(重点)。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大已经成为趋势,但是监督权随之也在发展。代议机关的很大职能之一就是监督其他的国家机关。3.人权保护4.环境问题5.主权问题:主权是有限的,这是普遍接受的。但对这种有限性有不同的理解。我国认为我们限制什么是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被别人干涉。6.和平与发展:美国是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从世界历史上看,建立帝国是一个趋势。但是我们要坚持和平与发展。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掌握)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概述:了解《共同纲领》和以后的几部宪法。严格的说,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即54宪法,以后的都是对54宪法的全面修改。因为只有54宪法制定时成立了宪法委员会,以后成立的是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不是宪法委员会。88、93、99年称为部分修改。对1982年现行宪法的修改是复习重点。88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认私营经济,共两处;93年:主要把初级阶段写入宪法,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修改,共九处;99年:三确立一修改,共六处。第三章国家性质(重点)第一节国家的本质(一般掌握)第二节我国国家制度的特点(重点)(一)现时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一般掌握)(二)政党制度(重点),应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什么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三)爱国统一战线(重点):了解两个联盟的构成,即以拥护社会主义为基础的联盟和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联盟。历史证明,我们有了统一战线,革命和建设就会发展。改革开放,也要重视统一战线。第三节经济制度(次重点)(一)概述(一般掌握)(二)所有权制度(一般掌握)(三)分配制度(一般掌握)(四)财产权制度(重点):我国的宪法在总体上没有规定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上的私人财产,只在具体的条文中有体现。财产权的主要问题就是土地,要保护私人财产权,土地问题必须要解决。我们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这个词严格的说是一个宣言或者著作用语,而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且,我国的现行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是一个问题。第四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般掌握)概述:了解什么是文明,我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方面,即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但是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国家的事情,而不应体现为公民的义务。宪法作为全民的法律,有的规定比如“信仰自由”与“唯物主义”是有逻辑上的矛盾。所以要从一定的高度来理解宪法。德国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宪法违宪”,因为宪法的具体条文违反了宪法的整体理念。第四章国家形式(重点)第一节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重点)概要:了解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其中的含义。(可能出现论述和选择。)(一)概述(一般掌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点)1.人大制度是一种民主制2.人大制度是代议制民主(重点)注意:人大制度作为一种代议制,是一般代议,是集体行使权力。代表个人有询问权等一般代理权或者代表权,但是对其他的国家机关没有法律上的影响。代表个人不是独自行使权力的,代表个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询问权,但是对国家机关没有实质的影响,在议会中,只有集体行使权力才能有法律上要求的作为最高代议机关的效力。3.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人大(重点)注意:从属不等于隶属。从属的含义,指的是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但是各机关或各机构是独立的。国务院的权限不来自于人大的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