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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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徐琼博士LOGO第六章股东与股权LOGO第一节股东目录本节包括五个问题: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概念(一)概述【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股东的分类。①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②依据投资动机,可分为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和投资股东。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概述(二)股东特征的意义分析(三)股东资格取得认定原则四、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享有股权。2、股东平等。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新《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的分类股东权分类具体权利类型股东个人利益共益权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和全体利益自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股权行使单独股东权自益权、表决权等的条件少数股东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火大会的权利1.参与权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优先股股东例外。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②股东也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③少数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提案权。A.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独立董事提议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B.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新《公司法》:(股份公司)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没有规定持股的期限)C.召集和主持权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没有规定董事会召开的期限)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④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名股东所持有的选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名额数。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美国立法例分为: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和许可累积投票权。后者又可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⑤限制表决权制度如关联交易、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权排除: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的表决权排除:第16条第2/3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⑥股东退出权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责)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有)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解散公司之诉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法条第28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知情权的特征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实现方式,其特征如下:第一,该款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该款规定仅适用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其他情形。第三,该款规定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股东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须说明目的,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形下,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股东可以查阅关联公司的与本公司关联的财务报表吗?股份有限公司新法第97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2013年司考卷三单选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监督权①通过股东会和监事会行使监督权。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4.利益请求权(收益权)①股利分配请求权。一般按其实缴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新法第34条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规定比例分配;第166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②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新法186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186条第2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股权处分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6.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原有的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第34条7.行使股东诉权一为自己利益之诉,是损害赔偿之诉。二为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之诉,也称“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新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派生诉讼(derivativesuit)定义:是指在公司受到董事会或控制股东行为的损害时,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由公司以外的公司某一成员代表公司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强制公司或董事会对自己的不适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派生诉讼的法条体现第150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派生诉讼的特征第一,派生诉讼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派生诉讼作为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受信义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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